中國寓言文學研究會章程

      http://www.fxjt168.com 2009年10月22日16:21 中國作家網

      中國寓言文學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寓言文學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中國寓言文學研究會是由寓言作者、寓言

        理論研究者、寓言翻譯工作者、寓言編輯出版者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的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中國寓言文學研究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針指引下,使寓言文學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北方工業大學。

        第二章 業 務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寓言文學理論;

        (二)研究古今中外寓言作家和作品;

        (三)搜集整理編選寓言;

        (四)推動現代寓言創作,提高寓言創作水平;

        (五)翻譯、介紹優秀的外國寓言;

        (六)舉辦寓言學術討論會和創作座談會;

        (七)交流寓言創作、研究、出版和教學的經驗;

        (八)支持寓言讀物和寓言刊物的出版;

        (九)編輯、出版寓言雜志;

        (十)組織寓言評獎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從事寓言研究,在大專院校學報或地區以上報刊發表過高質量和一定數量的寓言研究論文者,或出版過寓言研究專著者;

        (2)從事寓言創作,出版過寓言集或在地區以上報刊發表過有較高質量和一定數量的寓言作品者;

        (3)從事寓言翻譯,出版過翻譯寓言集或在地區以上報刊發表過有較高質量和一定數量的翻譯寓言作品者;

        (4)從事寓言搜集、整理,編選出版過古代或現代寓言選集者;

        (5)從事寓言文學的編輯工作,擔任過寓言集、寓言論文集的責任編輯或擔任報刊寓言欄目的責任編輯有一定成績者;

        (6)有一定成績的少數民族寓言作者、搜集整理者、研究者、翻譯者;

        (7)從事寓言文學的教學工作有顯著成績者;

        (8)熱心從事寓言文學的組織和出版工作,有顯著成績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受理事會委托的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有得到本會的研究資料和其他資料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

        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并經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 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l/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 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 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 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寓言創作,研究、翻譯、出版等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 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具有組織領導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 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編發簡報;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會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  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 內,經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和社團登記機關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草案)經1998年12月16日在京會長、秘

        書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并經2000年11月14日在湖南長沙召開的中國寓言文學研究會特別代表大會最終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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