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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錢鍾書書信手稿拍賣案”一審審結

      相關被告被判賠償楊絳20萬元并賠禮道歉

      http://www.fxjt168.com 2014年02月19日14:11 來源:中國作家網

        據新華社電  備受關注的楊季康(筆名楊絳)訴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李國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糾紛一案,近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法院判決侵權人共計賠償20萬元并賠禮道歉。

        法院一審判決,中貿圣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書信手稿著作權行為,賠償楊季康10萬元經濟損失;中貿圣佳公司、李國強停止涉案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共同向楊季康支付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中貿圣佳公司、李國強就其涉案侵權行為向楊季康公開賠禮道歉。

        錢鍾書及其配偶楊季康、其女錢瑗與李國強系朋友關系,三人曾先后向李國強寄送私人書信共計百余封,上述信件由李國強保存。2013年5月間,中貿圣佳公司發布公告表示其將舉行“也是集——錢鍾書書信手稿”拍賣活動,公開拍賣上述私人信件。中貿圣佳公司網站中還登載了多篇介紹涉案公開拍賣活動、鑒定活動以及拍品中部分書信手稿細節內容的媒體報道文章,部分文章中以附圖形式展示了相關書信手稿全貌。

        此后楊季康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訴前申請,請求責令中貿圣佳公司及李國強立即停止相關侵權行為。法院經審查依法作出禁止中貿圣佳公司實施侵害著作權行為的裁定。中貿圣佳公司隨即發表聲明,“決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也是集——錢鍾書書信手稿’的公開拍賣”。

        楊季康于裁定作出后15日內訴至法院稱,李國強作為收信人將涉案書信手稿交給第三方的行為以及中貿圣佳公司在司法裁定前為拍賣而舉行的準備活動,已經構成對自己等的著作權和隱私權的侵犯,給自己造成了嚴重傷害。為使自身權益受到永久性保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中貿圣佳公司與李國強立即停止侵犯自己隱私權、著作權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因侵害著作權給自己造成的50萬元經濟損失,支付1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支付自己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0.5萬元合理開支。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書信均為寫信人獨立創作的表達個人感情及觀點或敘述個人生活及工作事務方面的內容,是以文字、符號等形式表達出來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獨創性要求,構成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錢鍾書、楊季康、錢瑗分別對各自創作的書信作品享有著作權,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涉案相關書信均為寫給李國強的私人書信,內容包含學術討論、生活事務、觀點見解等,均為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屬于隱私范疇,應受我國法律保護。錢鍾書、楊季康、錢瑗各自有權保護自己的隱私權不受侵犯。

        法院審理認為,中貿圣佳公司未經楊季康許可,擅自向鑒定專家、媒體記者等展示、提供并放任相關人員在互聯網上傳播錢鍾書、錢瑗、楊季康三人的私人書信及相關隱私,還對相關信息進行了大范圍集中轉載和傳播,構成對相關權利人隱私權的侵害,造成了不良影響,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律責任。李國強作為收信人,負有保護寫信人通信秘密和隱私的義務,況且楊季康已于信中明確要求其將手中書稿信札等妥為保藏。基于此,李國強作為收信人,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以轉讓或其他方式使得涉案書信手稿對外流轉,且未對受讓人及經手人等作出保密要求和提示,導致后續涉案侵權行為發生,亦構成對楊季康涉案隱私權的侵害,依法應與中貿圣佳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隱私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一般而言,隱私權包括通信秘密權與個人生活秘密權。通信中的私人信息屬于通信秘密,公民可以對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私人通信加以保密和隱瞞,不使其為他人所知,以保護自己的人格利益。其他人即使合法獲取到公民個人的通信信息,也負有妥善保管這些通信信息的義務,如果故意泄露他人通信秘密,造成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陳 菲  涂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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