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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漫談】
清朝享國268年,其行政體系、法律制度等方面都達到了古代中國的高峰,而這些制度也進一步對其長治久安提供了保障,其中《大清會典》的編纂,就是清朝制度建設的重要一環。
清代官方事務,無論案件審理還是行政處置,均講究于法有據。其中前者以大清律例及各類地區律例為基準,而后者則以會典與部院則例為準繩。關于會典,目前存世有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五朝所編纂的版本,最早的康熙朝會典編纂于康熙二十三年,完成于康熙二十九年。然而會典修成前,清朝的官方事務如何運作?是否如某些學者主張的存在“崇德會典”?對此史學界一直有較大爭議。
日前,筆者在理藩院滿文題本中發現一份材料,記述了順治十六年理藩院處理錫勒圖庫倫旗扎薩克喇嘛請求皇帝為其寺廟敕封廟號一事的辦案過程。整件事情并不復雜,但通過這一處理過程,讓我們意外窺見了清初關于明代檔案留存與使用的相關信息。可以說這份題本幫助史家厘清了很多清初的行政流程,也能借此推知有關清會典編纂的種種史實。
順治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理藩院代錫勒圖庫倫旗扎薩克喇嘛(jasak i lama)察罕達爾汗綽爾濟(cagan darhan corji)奏稟皇帝書信一封,信中大意為:其本人于清太宗時投奔,彼時朝廷創立錫勒圖庫倫旗,本人也受任扎薩克喇嘛,今年過七旬,因感懷先帝恩德,建廟宇一座,為之祈福,如今此廟尚無名號,故請今上敕封廟名。作為報答,將在廟內立功德碑一座,敬書其事。
清朝在入關之后,不但保留了部分形成于關外的特色機構,還最大程度繼承了明代形成的政治運行模式與文書行政制度,理藩院與題本制度就是二者的最佳代表。理藩院形成于關外,初創時叫作蒙古衙門,專司處理與蒙古相關往來事務的機構,崇德三年更名理藩院,此后職權不斷擴大,舉凡蒙古、西藏、衛拉特等邊疆地區事務,甚至包括與俄羅斯的往來,都需經理藩院處理,是清政府中獨具特色的重要衙門之一。
清代文書制度中,享有盛名的“奏折”實際使用于康熙朝后,屬于官員個人秘密上奏的文書。有清一代,官員奏報公事的正式公文,都是沿襲自明代的“題本”。中央部院與地方督撫,有公事則繕寫題本送交內閣,內閣學士草擬處理意見后上呈皇帝,皇帝允準后下發辦理。清制,題本都以滿漢雙語書寫,但唯有理藩院例外,其官職唯滿蒙旗人方可擔任(漢軍旗曾有少數時間設缺,后取消),其一應文書也只能以滿文或滿蒙文寫成。
再說錫勒圖庫倫旗。明末藏傳佛教高僧大量進入蒙古地區,勢力日漸擴大。在與滿族相鄰的蒙古喀喇沁,有一位名為阿升希日巴的喇嘛,除傳教之外還介入政治事務。當時正值皇太極全面經略漠南蒙古的關鍵時期,為獲得宗教勢力的協助,天聰四年(1630年)皇太極邀請阿升喇嘛赴盛京相談,準其于愛新國轄境內擇地而居,且命漠南蒙古諸部派喇嘛追隨住居,另每年為其撥庫銀一千兩,并由喀喇沁四旗提供米糧,由其主持弘傳教法。阿升喇嘛選定庫倫為根據地(今內蒙古通遼庫倫旗),錫勒圖庫倫旗由此奠基,是清朝最早建立的政教合一喇嘛旗。該旗中清代設立有扎薩克達喇嘛、扎薩克喇嘛、德木齊喇嘛等官職,換言之,身為扎薩克喇嘛的察罕達爾汗綽爾濟應為該旗的二號人物,即便如此,若欲與皇帝溝通,也必須通過直屬管轄機構理藩院轉呈,于是出現了本文前引史料中的一幕。
三月二十四日反饋很快發下,皇帝令理藩院將此事與主管宗教事務的禮部共同商議后再行具題。閏三月十七日,經與禮部會商,理藩院提出:“查禮部會典:jeng tung六年,若新造寺觀有請旨賜名者,各任其居,此后則不可私建。”接著理藩院臣又引用一條成例:“查檔案,十一年三月……今始嚴禁私建廟宇,若欲修繕毀損之佛寺廟宇,則一任各住持之意。皇帝批復:依議。”據此二條,理藩院與禮部官員共同題報處理意見:“今察罕達爾汗綽爾濟喇嘛未經報部,私建廟宇,又請旨賜名、建立功德碑云云,皆未見成例。唯此廟乃六年所建,故仍令其保有,賜名、立碑一律禁止。臣等不敢擅專,敬題請旨。”
在這段話中有兩個疑問,首先:理藩院陳述自己的依據為“禮部會典”。會典是產生于明代,使用于明清兩朝的典籍體例,目的在于記錄政府各個部門的職能執掌,以便在諸司日常工作時提供成例遵循。理藩院臣在處理事務時查詢會典,應當說符合慣例,但最大的問題在于,清朝首部“會典”成于康熙年間,且正式名稱為《大清會典》,史料記載中,也根本未曾出現過這樣一部“禮部會典”。清代文書制度頗為嚴格,規矩眾多,觸犯者輕則被申斥,重則可能治罪(單士魁《清代檔案叢談》),很難想象理藩院臣會有如此筆誤,因此唯一的解釋是,在當時存在有我們尚不清楚的類似“會典”。
其次,在這段敘述中出現了一個奇怪的時間“jeng tung六年”。顯見jeng tung應該是年號,此二詞均非滿文,當為譯音。但當時清朝天命、天聰、崇德、順治幾個稱號都有對應的滿文翻譯,根據發音,最為接近的譯音應是明代英宗的首個年號“正統”。該條目是否取自明會典呢?對比檢視,在《大明會典》卷一百四“僧道”條目下,有:“正統六年令、新創寺觀曾有賜額者,聽其居住。今后再不許私自創建。”文句雖經轉譯,但意思毫無二致,連明朝年號都未曾隱去,足見其取自明會典無疑。
對于這兩處疑問究竟該如何解釋?如前述,除該題本外,清朝史料中迄今尚未發現其他如“禮部會典”一名的使用,但類似的“刑部會典”卻有存在。據《清太宗實錄》記載,天聰六年七月,皇太極追懷滿族大學者達海,夸贊其以滿文翻譯漢書甚多,使國家知典故,明體制。其中刑部會典、素書、三略、萬寶全書幾部已翻譯完成,而通鑒、六韜、孟子、三國志及大乘經正在翻譯中,未完成即去世。
這里皇太極所指達海的翻譯成果,在當時只可能是明朝會典。但明會典的正式名稱是《大明會典》,也并無“刑部會典”。與此對應的史實是:天聰五年,皇太極仿效明朝設立六部。前輩學者蕭一山在其《清代通史》中認為,《明會典》的滿譯完成是六部建立的推動力。此說至今被眾多學者引用,似已成為定論。筆者據上述史料認為:明會典卷帙浩繁,萬歷朝的定本共有二百二十八卷之多。以一人之力翻譯,曠日持久,難竟全功。另外,當時關外滿族的行政機構也遠未達到明廷的龐大規模,對于缺乏行政經驗的愛新國臣僚,急需的是明代六部成例。因此,為使六部盡快正常運轉,達海主持翻譯的應該僅僅是《明會典》中有關六部的相關條款,并分別以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會典的名義分交六部使用,以供查考。但這種翻譯極為匆促,只是單純的從漢語譯為滿語,沒有經過任何加工,甚至保留了明朝的年號。而這些自明會典翻譯,或滿漢雙語的“六部會典”,成為清代入關前后部院衙門施政的直接標準。
對此,《天聰朝臣工奏議》中記錄有清初名臣寧完我的一段議論:“我國六部之名,原是照蠻子家立的,其部中當舉事宜,金官原來不知;漢官承政當看會典上事體,某一宗我國行得,某一宗我國且行不得,某一宗可增,某一宗可減,參漢酌金,用心抽思,就今日規模,立個‘金典’出來,每日教率金官到汗面前擔當講說,務使去因循之習,漸就中國之制。必如此,庶日后得了蠻子地方,不至于手忙腳亂。然大明會典雖是好書,我國今日全照他行不得。他家天下二三百年,他家疆域橫亙萬里,他家財賦不可計數,況會典一書自洪武到今,不知增減改易了幾番,何我今日不敢把會典打動他一字?”這段奏疏雖然沒有具體日期記載,但必然是六部建立后的情況,生動地反映了當時對于會典的使用情況及認知態度。另外也可看出,“金典”直到順治年間都未編纂完成,而有學者主張清朝于關外曾編纂過“崇德會典”,照此看來可能性很小,否則也不會出現順治十六年還在引用“禮部會典”,也就是明會典中條例的做法。
綜上所述,在康熙二十九年《大清會典》編纂完成前,清代部院衙門始終將自明會典翻譯的“六部會典”作為行政守則,即使是獨創機構如理藩院,在相關事務中也不時需要借鑒。隨著各部院日常工作的積累,也將各種案例形成“檔案”(滿文稱dangse),二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了清初的政府綱領。隨著清朝統治日漸穩固,正統觀、天朝意識不斷加強,不可能再公開使用《明會典》,因此才有了康熙朝《大清會典》的編纂。而早期通過翻譯《大明會典》六部相關內容而形成的“六部會典”,與各部院在日常行政中積累的檔案,成了《大清會典》編纂的底本與依據。
(宋瞳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