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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局解讀新規: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不需獲得許可

      http://www.fxjt168.com 2016年03月09日16:22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2月4日公布的《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自3月10日起施行。《規定》自公布以 來,受到了業內外相關從業企業和廣大網民的極大關注。近日,《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記者就一些關注度較高的問題采訪了總局有關管理部門的相關負責人。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如何準確理解《規定》中“網絡出版服務”的概念?

        相關負責人:網絡出版服務是伴隨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出現的出版形態和傳播方式,是新興出版樣式之一。網絡出版物相對于傳統出版物,如書、報、 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在本質屬性上有高度的一致性,可以看作是傳統出版在網絡上的延伸與發展。一個單位是否從事了網絡出版服務、從事了何種網絡出 版服務,除依據《規定》中“網絡出版服務”、“網絡出版物”等概念進行衡量外,還可以按照具體業務分類進行判定。《規定》中的相關概念進一步明確了當網絡 信息服務具有明顯的出版屬性時,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監管;除此之外,根據國家規定的部門職責,由有關部門分別負責監管。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提供行業信息或企業產品介紹等,是否屬于從事網絡出版服務?

        相關負責人:判定是否從事網絡出版服務,主要看是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從事的信息內容服務只要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范圍,即可認為從事網絡出版服務。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個人或者機構開設微博、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是否需要獲得許可?

        相關負責人:開設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所謂“自媒體”的個人或者機構,按照現行標準,屬于信息內容的創作者或生產者,而納入許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網絡平臺服務單位,即上述信息內容的提供者。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為什么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相關負責人:《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出版服務,適用本規定。”這一規定是確立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規定》實 施監管時的有效范圍和明確管理對象空間界限的需要。即不僅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企業主體需要在境內,其從事服務活動的設備也需要存放在境內。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為什么需要8名以上專職編輯出版人員?

        相關負責人:網絡出版服務雖然在表現形式、傳播渠道、消費體驗等方面與傳統出版有著明顯差異,但其屬性并無根本變化,核心任務仍然是思想、文化 和知識的傳播,同樣擔負著傳承文明、塑造靈魂、提升國民素質、滿足精神需求的責任使命。因此,要為廣大用戶提供合法合規的網絡出版物,同樣需要對海量內容 進行精心的選擇、編輯、制作、加工。根據《出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依據網絡出版物的特點和工作需求,擁有必要數量規模的專業編輯出版人員是保障內容質量 的基礎條件和基本要求。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為什么外資不能從事網絡出版服務?

        相關負責人:網絡出版服務同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出版一樣,屬于國家明確禁止外商投資從事的行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 2015年聯合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令[2015]第22號)已明確將“網絡出版服務”列入 “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為什么“互聯網相關服務提供者在為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提供人工干預搜索排名、廣告、推廣等服務時,應當查驗服務對象的許可資質及業務范圍”?

        相關負責人:互聯網相關服務提供者為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提供人工干預搜索排名、廣告、推廣等服務,屬于商業合作行為。所有商業行為均應依法進行, 即互聯網相關服務提供者應為合法單位提供上述服務,因此,其有責任、有義務查驗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及業務范圍。若網絡出版服務單位 未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或者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所開展業務與《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所載業務范圍不符,互聯網相關服務提供者不應為其提供人工干預搜索 排名、廣告、推廣等服務。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何為“特殊管理股制度”?如何落實?

        相關負責人:《規定》第二十二條指出:“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另行制定。”特殊管理股制度,是 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推進文化體制機制創新的重要舉措。該項制度的實施,需經 過試點,取得經驗后,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如何理解“網絡游戲上網出版”需要總局事前審批?總局是否具有這一權限?

        相關負責人:所謂“網絡游戲上網出版”需要總局事前審批,是指網絡游戲經營單位將網絡游戲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下載或者在線交互使用等服務行 為前,應按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辦理審批手續。關于網絡游戲上網出版的審批職責,是經國務院批準,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行使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具有明確的 行政法規依據。具體分為兩項:一是對出版境外著作權人的網絡游戲作品的審批,在國務院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中編號27015,依據是2004年《國務院 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二是對出版國產網絡游戲作品的審批,在國務院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中編號 27053,依據是《出版管理條例》。在具體審批管理工作中,總局將采取切實措施,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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