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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重文學原創 維護作家權益 文藝界代表委員關注作家權益保護

      http://www.fxjt168.com 2015年03月09日09:15 來源:中國作家網 徐健 黃尚恩 行超

        “提高稿酬個稅起征點”、“明確網絡使用文字作品的付酬標準”、“規范名人書信手稿拍賣行為”、“加大對盜版、侵權現象的懲處”……在今年兩會 上,不少文藝界代表委員聚焦的是作家權益保護問題。他們提出,應該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法,真正保護知識產權,激發作家的創作積極 性。

        稿酬個稅起征點應適時提高

        李冰、趙麗宏兩位委員今年的提案都關注了稿酬個稅起征點的問題。他們認為,目前稿酬個稅800元的起征點實在太低,呼吁相關部門盡快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提高稿酬個稅起征點。

        1980年9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8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稿酬“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趙麗宏說,在30多年的時間里,我國的工資、薪金個稅起征點不斷上調,2011年9月起提高到3500元。但是,稿酬的個稅起征點一直停留在 800元。目前3500元的工資、薪金的個稅起征點是以月為時間周期的,而通常一本書的寫作需要幾年甚至更多的時間,稿酬個稅按月薪征收已經不合理,而稿 酬的個稅起征點還遠遠低于月薪,這就更加不合理。

        李冰認為,我國目前的作家群體中有相當一部分的自由撰稿人,他們沒有工資、薪金等收入,只有稿酬所得作為收入來源。對于他們來說,800元的個 稅起征點顯然太低。盡快調高稿酬的個稅起征點已經關系到這部分作家的溫飽與生存問題。提高稿酬個稅起征點,是提升作家創作積極性的需要,是穩定作家隊伍、 繁榮文藝創作的需要。

        保護作家的姓名權及書信手稿

        張抗抗委員注意到,目前在商標注冊中有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即他人在作家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其姓名或筆名進行商標注冊,以牟取巨大商業利益。 比如,作家賈平凹名字中的“平凹”二字被一家公司注冊為酒商標;作家莫言的名字被他人注冊為“莫言醉”酒商標;詩人舒婷、作家二月河也有類似遭遇。依據我 國《商標法》規定,在商標初步審查公告期,與該商標相關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異議。但實際情況是,多數作家在商標初審公告期根本不知情,無法及時提出異 議,等他們發現時,該商標已經注冊成功,事后的撤銷程序很難實現或者即使實現也無法挽回權利受損的結果。因此,張抗抗提出,《商標法》應增加對名人姓名權 的特殊保護條款,即“未經本人授權,不得使用名人姓名及同音、近似名進行注冊商標”的規定。同時,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應建立“文化名人名家商標保護名 單”,對于文化名人的姓名和筆名進行針對性保護。

        近年來,名人書信手稿拍賣引發的爭議屢屢成為新聞事件。李冰今年有一個提案,建議規范名人書信手稿拍賣行為。他認為,名人書信手稿不同于一般物 品,拍賣行為涉及著作權、物權及隱私權、名譽權等諸多法律問題。而且很多拍賣行為都是未經本人或其后人同意的,不合法也不合情理,必然引發一系列侵權糾 紛。對此,李冰呼吁,應盡快修訂和完善《拍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細化拍賣過程中涉及到的物權、知識產權方面的操作流程。相關部門應盡快對拍賣行業發布法 律指引意見或行業自律公約,倡導拍賣公司在拍賣名人書信手稿時,應當審查拍品的來源和著作權權屬,事先征得名人或其家人的同意。對于網絡拍賣名人書信手稿 現象,拍賣網站負有審查義務,同時還負有發現拍品來源不明之后撤拍的責任,以及對有連續、惡意侵權的賣家采取“封號”(禁止其在線拍賣)等措施。

        使用文學作品應及時付給稿酬

        把作品發表在紙質刊物上,與出版社簽約出版作品,作家還能相對及時地收到稿酬。但在數字或者網絡環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在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文 字作品,很多時候作家是不知情的,也無法獲得相應的稿酬。趙玫委員說,她有一本小說叫做《秋天死于冬季》,突然就出現了相關的有聲讀物,根本沒有經過作者 的授權。作為一個個體,作家面對這樣的問題非常無奈,打官司會花掉很多時間、精力,完全影響了寫作的心情。在這個過程中,作家真的是弱勢群體,沒有能力去 斗爭,只會感到悲哀、無力。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但是,付酬標準一直沒有統一規定, 通常由使用者與權利人自行約定。張抗抗談到,廣播電臺、電視臺每年播放文字作品數量龐大,由于沒有統一的付酬標準,文字作品被播放后,作者常常遇到拿不到 稿酬或稿酬太低等問題。因此,國家版權局應盡快制定并出臺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文字作品的付酬辦法,同時建議相關部門對那些抵賴稿酬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加 以處罰。

        張抗抗還注意到,目前網絡使用文學作品的稿酬也存在著標準不清楚的問題。各大網站基本是自行制定付酬方式和付酬標準,更有不少網站故意壓低或拒 付報酬。特別是目前的網絡轉載數量龐大,免費轉載、不付稿酬的現象十分普遍,嚴重影響了作者的稿酬收入。因此,她建議國家版權局展開調研,盡快制定文字作 品網絡付酬的細化標準。比如,網站轉載、摘編報刊(或其他網站)已發表作品,可以一次性付酬,付酬標準可以規定為每千字10至50元之間;網絡原創文字作 品既可以按作品字數付酬,并規定稿酬標準的上下限,也可以按照作品點擊率付酬,由網絡平臺與著作權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九年制義 務教育使用已發表作品的,應當比照《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的標準,規定在每千字50元至100元;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的 公眾免費提供已發表作品的,應當適當降低其付酬標準,建議下限為每千字10元。

        打擊侵權,必須加大懲處力度

        盜版圖書涌現、沒經過允許作品被四處轉載等侵權現象是很多作家都遭遇過的。池莉代表認為,目前的著作權法、知識產權法遠遠落后于飛速發展的現實 狀況。近年來,政府非常重視文化建設,但如果不能真正落實到政策方面,比如修訂相關法律、出臺更為具體的處罰措施等,大力發展文化很可能淪為一句空話,也 很容易對寫作者造成傷害。她提到,前幾年其小說的盜版比正版還要多得多,近年來隨著數字化閱讀的普及,在互聯網上不經允許四處轉載的事情更是層出不窮,這 些都是對作家勞動的不尊重。她倡議相關組織和單位經過充分的調研,提出更為正式、嚴密的議案,保護所有寫作者的權益。

        湯素蘭委員也經常遇到作品被盜印、侵權的問題。她到學校去做講座,孩子們拿出書來讓簽名,一看卻是盜版書。這時候不給他簽,家長會非常有意見, 認為你傷害了孩子,可是簽了名就等于助長了盜版行為。作為一個兒童文學作家,她當然不愿意去傷害孩子,所以有時候會自己買一本書,跟孩子交換,告訴他那是 盜版的。但是卻不可能普遍地這樣去做。她認為,現在盜版、侵權現象盛行,法律還不完善當然是一個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還是我們執行的力度、懲處的力度不 夠。此外,我們這個社會對文學原創、對知識產權缺乏尊重,就像孔乙己說的,讀書人“竊書不能算偷”,這種觀念必須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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