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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眾多編劇呼吁——索回修法中被刪減的權利

      http://www.fxjt168.com 2014年07月09日09:04 來源:中國作家網 任晶晶

        在近日舉行的《國務院法制辦公布著作權法修改稿》征求意見研討會上,眾多編劇呼吁——

        索回修法中被刪減的權利

        在改定后的《著作權法修改稿》第三稿中,“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劇本并未明確列入其中。此外,“劇本授權許可”被砍掉,“攝制權”被取消并歸到“改編權”。這意味著,編劇在簽訂劇本授權許可時,只能授予“改編權”,也就是說制片者和導演、演員有權隨意改編劇本。第三稿還突出了導演是影片第一作者,顛倒了現法和一、二稿中編劇和導演的地位排序。這些條款的改動再次引起了編劇的爭議和不滿。

        近日,王興東、汪海林、閆剛、宋方金、余飛等近百位編劇參加了由中國電影文學學會主辦、中國作家雜志社承辦的《國務院法制辦公布著作權法修改稿》征求意見研討會,眾多編劇認為,目前的草案非但沒有保護劇本原創者的權益,反而是在削弱原創的權益。

        王興東作為電影編劇學會的代表,被邀參加了《著作法》修改一稿和二稿有關影視作品條款的討論,并在兩次座談會上建議在修法中將“劇本”明確列入“文字作品”中,然而,他的建議沒有一條被采納。“‘劇本’從來就是重要的‘文字作品’,蕭伯納和尤金奧尼爾因劇本而獲得諾貝爾獎文學獎,無論戲劇劇本還是影視劇本,均屬具有文學獨創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再從社會實踐來看,當下為繁榮影視產業,各地劇本征集評獎比比皆是,發表劇本到處可見,劇本結集出版者也很多,全國從事影視劇本創作的有上百萬人。我們代表行業多次提議在修法中將‘劇本’明確列入‘文字作品’,為什么不被采納?” 對此,他表示質疑。

        此外,第三稿中突出導演為影片的第一作者,從而將“編導關系”改變成“導編序列”。王興東認為,就中國實踐而言,劇本是具有獨創性的版權,制片者購買劇本許可使用的攝制權,聘用導演來組織眾多藝術家參與創作,導演僅是影視作品作者之一,他要依靠攝影、美術、錄音、演員其他創作者的創作,因此導演是沒有獨立版權的,也就否定導演無權超越編劇成為第一作者。

        編劇汪海林也就此深入討論了編導演在法律中科學定位及署名權的問題。他說,在大多數國家,導演沒有著作權。即便在此次修法的第一稿中,影視作品的作者也沒有導演。導演的勞動是否屬于著作權范疇,其創造性的勞動屬于何種性質,在世界上仍然存在較大爭議。有觀點認為:導演的勞動屬于著作權法第九條“過程”、“操作方法”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勞動。比如在戲劇中,焦菊隱再偉大,《茶館》的著作權也是屬于老舍的,演出版權是屬于制作者北京人藝的。《哈利·波特》拍攝了7部,聘用了5位導演,導演沒有著作權,拍攝權是向羅琳購買的,作家羅琳才是著作權人。“我們承認導演在電影創作中非常重要,也歡迎導演成為影視作品的作者,但編導演在法律中應有科學定位,不能因為其他原因抬高導演的位置而公然違反創作規律。”汪海林認為,著作權法一定是要保護原創作者的。此外,因為定位的不準確,影視作品中署名混亂的問題也將會愈演愈烈。影視創作是綜合藝術,因此變成片頭或海報上寫的某某個人的作品,是對其他創作者的輕視,法律應該制止而不是變相縱容這種署名上的霸權主義。

        對于第三稿中將攝制權并入改編權,編劇余飛用幾個簡單的例子就說明了此改動的不嚴謹。“比如一個相聲演員的表演過程,當你想讓他同意拍攝他的表演時,你取得的是改編權嗎?如果你扛著機器說我要改編你的相聲,我相信他們一定不會同意。再比如,我們經常看到的‘禁止拍攝’標志,難道以后要把它們全都改成‘禁止改編’嗎?”余飛進一步談到,如果以后沒有了攝制權,轉讓的只能叫改編權,可以想象的未來就是毫無顧忌地修改劇本將成為法律保護的權利。這種所謂的簡化方式,完全不顧原創者多種權益的保護,而為侵權者留下了路徑和借口,原創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也將因此形同虛設。

        編劇宋方金認為,把修改權合并到保護作品完整權中也是很不合理的。他打比方說,修改權就像一把剪刀,這剪刀是自己剪,還是遞給別人剪,怎么用,用不用,都由作者自己說了算。也就是說剪刀是我的,想用必須來借。而保護作品完整權更像是一個保險箱,作品入箱了,就不能再篡改亂來。剪刀和保險箱都是編劇的權利,這是兩項不同的作者的人身權利,把修改的剪刀裝進保護作品的箱子里就等于是削減了作者的人身權。且從詞義上來說,修改跟保護作品完整本身就是相悖的,兩項權利的合并將帶來操作上的不可實踐性。

        編劇閆剛則用數字說明了修法者對編劇的輕視。“在15000言的大法中,制片者提到6次,表演者提到20次,編劇只提到一次。關于表演者的條例在原法中有433字,經過修法后有687字,增加了154字,而與編劇性命攸關的‘劇本’二字卻在第三稿草案當中消失了。”閆剛認為,這不僅僅是文字上的吝嗇,而是不想把編劇納入保護對象,并在削弱劇本原創作者是最高權利者的地位。

        早在去年的“兩會”上,王興東就在一份近5000字的提案《修法不能用減法手段,削減和剝奪原創劇本作者的權益——對<著作權法>修改第三稿的意見致全國編劇同行》中已表示, “這個草案一旦通過,就意味著劇本交給制片人拍攝,只能任由其改編。這非但沒有達到保護原創的目的,反而會削弱原創應該享有的權利,把中國影視產業推向無人堅守原創、山寨遍地的境地。” 汪海林也表示,作為編劇有權考慮自己的切身利益,但絕不僅僅是從本位主義的立場出發來質疑這個草案。他們在為編劇的權利呼吁的同時,也是為產業的健康發展呼吁,原創能力的落后將制約影視藝術的發展,而我們的法律環境,更不能成為制約原創能力發展的障礙。

        的確,在對編劇相關權益的立法上,應該更廣泛地聽取行業人士的意見和建議,在不偏袒任何一方的情況下,遵循藝術創作以及實踐的規律陽光立法。此次研討會上,編劇們的呼吁被堅持了下來,希望以劇本著作權人名義索回應有的權利——1.“劇本”明確列入“文字作品”。2.明確劇本的許可權和支付報酬權。3.不許顛倒視聽作品作者的列舉順序和署名權。4.全權保障劇本單獨使用的權利。5.不能取消攝制權。6.不能取消修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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