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24日電(記者王思北)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24日批準了《視聽表演北京條約》。
條約由序言和30條正文組成,主要內容包括:規定了締約方可視具體情況規定針對“視聽錄制品”中表演的出租權、廣播和以其他方式進行傳播的權利;規定了關于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相關義務;規定了締約方應當提供執法程序,以確保能夠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侵權,并遏制進一步侵權;規定了北京條約的簽署、生效和退出程序等。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副局長閻曉宏在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表示,批準這一條約有利于加強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與國際社會的合作,借鑒國際社會在視聽表演者保護領域的成功經驗;有利于完善我國的著作權法律制度,規范網絡環境下視聽表演者保護秩序,促進我國演出產業的發展。
為了加強在數字環境中對表演者聲音和形象的全面保護,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2012年6月在北京召開的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上通過了該條約。此次外交會議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我國舉辦的第一個外交會議,北京條約則是第一個在我國締結,并以我國城市命名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條約。
截至目前,包括我國在內的72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簽署了《北京條約》,其中,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和博茨瓦納共和國已經正式批準條約,我國將成為第3個批準條約的國家。北京條約需要至少30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批準或加入后方能生效,我國批準該條約,對該條約早日生效將起到很大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