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4月23日電(記者李慧)為進一步加強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建設管理,結合近年來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建設的實際情況,文化部日前修訂印發了《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自2014年4月21日起全面施行。
文化部文化產業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集中體現了文化部對文化產業基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轉變,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對示范基地建設的主要原則和重點支持方向給予了明確的要求,比如鼓勵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類的企業申報、建設示范基地,順應了文化產業與國民經濟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新趨勢。二是提高準入門檻,進一步規范申報命名程序,如增加了“運營2年(含)以上”“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60%(含)以上”“最近2年連續盈利”等量化要求。三是強化動態管理,完善退出機制,建立常態管理機制,新增了“警示”的處理措施,對于示范基地未達到撤銷稱號程度的一類行為給予“警示”。四是加強對示范基地的支持和服務,針對企業對相關政策缺乏了解的情況,對示范基地能夠申請享受的一些政策支持給予了闡述,引導示范基地用好用足相關政策。
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的修訂實施,對于引導各類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做實、做強、做出特色,促進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轉型升級,進一步提高我國文化產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發展水平將產生重要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