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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科書選文終于有了付酬標準”

      ——專訪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會長陳建功

      http://www.fxjt168.com 2014年01月20日09:13 來源:中國作家網

        前不久,國家版權局與國家發改委聯合公布了《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對教科書使用已發表作品支付報酬的問題做了明確規定。該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辦法頒布后,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是負責向著作權人轉付全國報刊轉載、教科書等法定許可報酬的機構。本報記者就此《辦法》的出臺和執行,對不久前連任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會長的全國政協常委、中國作協副主席陳建功進行了專訪,請其對該《辦法》出臺的始末及相關規定進行解讀。

        記  者:我們了解到,這個辦法是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和廣大會員呼吁5年的結果。據我所知,很多作者由此對文著協的努力表示了肯定。

        陳建功:其實這也是文著協的分內工作之一。文著協2008年10月24日成立,開始著手推動制定教科書法定許可付酬標準。當年12月3日,在國 家版權局召開了由5位著名作家和5家出版社代表參加的第一次座談會。隨后,受國家版權局委托,文著協承擔了調研工作,深入作者群體和出版社,了解教科書選 文的付酬情況,發放問卷,召開座談會,了解海外教科書付酬情況,還參與了文件的起草工作,并且在國家版權局公開征求意見階段,積極向社會公眾和會員通報情 況,收集整理會員意見,向版權局反映。尤其是在該辦法正式頒布后,在宣傳、解讀等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

        應該說,文著協的工作得到了大家的肯定,是一件很愉快的事。我相信這也將成為我們繼續努力的動力。要特別指出的是,《辦法》的出臺是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的表現,也凝聚了國家版權局、教育部、國家發改委等方方面面的勞動和心血。

        記  者:請您談談《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制定的背景和意義所在?

        陳建功: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時,已將教科書使用作品列入法定許可,即“先使用后付酬”。但這個“酬”怎么付?據我所知, 國家版權局早在2002年就開始制定《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并且向全國教育系統和新聞出版系統征求意見。坦率地說,因為一些出版方難以 接受,最終“胎死腹中”。

        盡管如此,我認為,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失為一種進步。首先,它豁免了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使用他人作品 時需要事先獲得權利人授權的義務,有利于教育事業發展,降低了出版成本,同時也賦予了權利人從教科書使用各類作品中獲得報酬的權利。但又不能不感到一些遺 憾,因為從實際感受來看,由于付酬標準遲遲沒有出臺,出版單位向作者付酬的情況非常不樂觀——只有很少一部分作者能夠拿到教科書選文的稿費,而且有些出版 單位還往往以國家沒有付酬標準為由拒不支付選文稿酬。現在,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終于出臺了。在我看來,這是國家 版權局和國家發改委尊重著作權人合法權利,主動引導和規范教科書出版市場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又一重要舉措。教科書選用各類作品終于有了可以依據的付 酬標準,教科書免費使用作品的時代業已終結,著作權人權益保障得以具體化。

        記  者:您剛才提到,此前出版單位向作者付酬的情況非常不樂觀,能不能就此具體談談?

        陳建功:根據文著協的調查結果,目前全國580家出版社中,僅有個別出版社在編寫、出版教科書后能主動、自行聯系作者,向作者支付稿費,或者通 過文著協向作者轉付稿酬,而大多數出版單位從來都不會主動聯系作者,即使有作者主動上門索要,出版單位也不會爽快付酬,往往以各種借口搪塞推諉,到最后可 能會“仨瓜倆棗”,打發了事。而且,目前出版社都沒有公開教科書選用作品的篇目供廣大作者查詢,絕大多數作者在作品被教科書選用后,非但不能獲得稿酬,甚 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作品入選,也不知道應該通過何種渠道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有甚者,有些作者的文章從標題到內容被改得面目全非——將詩歌排版成散 文,不給作者、譯者署名,張冠李戴等等,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之現象比比皆是,在教科書的電子版上,更是隨處可見。

        記  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對教科書“法定許可”制度是怎么規定的?

        陳建功:根據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3條的規定,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匯編 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這就是我國的教科書“法定許可”制度。這種“先使用后付酬”的制度,出于滿 足公眾對精神文化產品需求的目的,而對作者權利是一種限制。但各類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想適用這項規定,必須滿足四個條件:第一、必須是作者已經公開發表 的作品;第二、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第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報酬;第四、作者事先 聲明不許使用的作品不得使用。在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的情況下,必須保障權利人的獲酬權。因此,國家版權局制定了這個付酬辦法。

        記  者:像文著協這樣的集體管理組織在轉付教科書選文稿酬方面,發揮的是一種什么樣的作用?

        陳建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和本次頒布實施的《辦法》的規定,如果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在圖書出版后兩個月內找不到作者,應當將作者的稿酬連同郵資交由相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給作者或相關權利人。

        文著協是經國務院《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批準的、負責轉付全國報刊轉載、教科書等法定許可報酬的法定機構。2009年8月,國家版權局還專門為 此下達了《關于明確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法定許可”使用費收轉職能的復函》。出版單位依法將教科書選文稿酬及時交給文著協之后,即履行了向權利人支付稿酬 的法定義務,相應的轉付責任則轉由文著協承擔。文著協成立5年來,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備的轉付系統,已經為上千位作家轉付教科書稿酬200多萬元,沒有 找到作者的作品信息全部公布在協會官網(www.prccopyright.org.cn)上,供作者查詢和認領。同時,協會也在積極主動尋找相關著作權 人。文著協還和人民教育出版社連續幾年公布了“人教版教材作家作品排行榜”,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影響。

        記  者:作為此次《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的積極推動者和法定的稿酬收轉機構,文著協在辦法實施后有什么具體的行動嗎?

        陳建功:我認為,當務之急是盡快建立教科書選文公示備案制度。我們愿意與出版社共同建立這種教科書選文備案公示制度。這種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方便作者認領稿酬,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化解出版社的侵權風險。

        同時,我們也呼吁廣大文字作者盡快將文字作品被各類教科書選用的情況向協會備案,以便統一代表大家出面向出版社索要稿費。同時,也希望各教科書的編寫、出版單位主動向協會備案選文清單,文著協將主動尋找作者,轉付其應得的稿酬。

        文著協目前也正在主動收集相關出版信息,并將于近期在官網公布搜集到的教科書選文情況,建立“教科書選文認領平臺”。作者發現作品被教科書選用后,可以向協會直接備案自己的信息,以便及時申領稿酬,同時也可以直接向協會投訴,委托協會向出版社追討稿費和樣書等事宜。

        記  者:據我們了解,在這個辦法出臺后,還有很多作者對千字300元的稿酬標準不滿意。

        陳建功:正如你所說,確實有相當數量的作者對這個標準還是不滿意。在調研和征求意見階段,很多作者認為,由于九年制義務教育教科書印數很大, “租型”會使印數更大,希望按照版稅制或千字千元、千字500元的標準,向作者支付選文稿酬。文著協也曾經建議將九年制義務教育教科書和國家規劃教科書的 付酬標準區分開來,并且希望版權局在該辦法中規定遠程教育課件、電子教科書、電子書包的付酬標準。國家版權局經過多次座談和調研,做出了目前這樣的決定。 政府主管部門決策時應考慮的因素是很多的,要考慮到社會效果,也要考慮到博弈中的各方利益,從中發揮協調的作用,這是可以理解的。我個人認為,法律法規的 健全不可能一蹴而就,要理解這個逐漸完善的過程。

        記  者:《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了,但很多教科書出版了很多年,此前的“賬”怎么算?

        陳建功:確實,這個辦法僅僅解決了今后教科書選文付酬標準問題,沒有規定2001年10月至2013年12月1日期間,教科書出版單位如何向作 者支付稿酬的問題。廣大作家對此問題很關注,我們也專門請示了國家版權局,國家版權局的答復是,鼓勵并支持文著協與出版社協商解決。

        我相信,多數出版社是愿意協商解決的。作為轉付機構,文著協目前已經擁有7000多位會員,也就是獲得了7000多人的授權,我們愿意利用自己 的專業服務,幫助會員或其他著作權人與出版社商談此前的教科書選文付酬的問題。作品入選教科書,對作家是一種榮譽,也是一種肯定和鼓勵,同時,向作家支付 稿酬也是出版社的法定義務,是天經地義的。所以,希望作家們都關注這件事,利用好文著協這個平臺。我相信,在國家版權局的指導下,在中國作協等單位的支持 下,文著協對大家的托付,會不辱使命。

        記  者:您剛才提到,希望大家“利用好文著協這個平臺”,也說了,“目前有7000多位會員”,你們是只負責這七千會員的稿費收轉以及權益維護嗎?

        陳建功:當然不是,只是這7000多人自愿成為文著協會員,入會時簽了入會合同或委托書,可以按照各自的希望,把自己的或自己繼承的全部或部分 著作權(包括可能被全國報刊和教科書法定許可選用文字作品的著作權),委托給我們。這樣做的第一個好處是我們有了聯系方式,加強了溝通,可以直接把稿費轉 給作者本人或法定繼承人。第二個好處是,有了作者的授權,文著協為作者維權可以更加主動。看到某教科書上收了作者的作品,甚至某個報刊、網站上轉用了作者 的作品,我們可以直接幫作者交涉。第三,我們的協會越壯大,立法、維權等方面的呼聲就會越大,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就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

        借此機會我還要排除一個誤解,我們所說的“文字著作權人”不僅只是作家,而是囊括了方方面面的作者,只要你有文字發表,你就是文字著作權人,你就應該有維護權益的自覺。文著協歡迎各位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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