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勝男:尊重原創,加強編劇署名權保護
尊重原創,加強編劇署名權保護
蔣勝男
(全國政協委員、溫州大學人文學院研究員、浙江網絡作家協會副主席)
近年來,不尊重甚至侵犯編劇署名權的情況屢有發生,而編劇的維權之路卻舉步維艱。影視作品在宣發時往往只注重突出導演和演員,很少提及編劇,在制作海報、預告片等宣傳物料時經常不寫或者將編劇的名字寫在很不明顯的位置。正式上映、播出時,將導演、主要演員寫在醒目位置,而淡化編劇,甚至剝奪編劇的署名,更有一些制片方以各種名目將一些沒有參加過編劇創作的人署名編劇,嚴重侵害了編劇的署名權。
究其原因,從制片方到發行方等都缺乏對編劇的基本尊重與重視,版權意識不強,違法成本過低,主管部門在這方面也缺乏必要引導與監管。這種現狀不僅損害了編劇個人權益,也影響了行業健康發展。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由制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署名權是編劇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之一,而劇本作為一劇之本,是影視劇創作的靈魂與根基,作為劇本的創作者,編劇理應受到尊重。
尊重和保護原創是世界知識產權高舉的旗幟。萬物得其本而生,編劇是劇本的原創者,《著作權法》第十七條將編劇的署名權排在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的前面,編劇署名的次序是依據創作規律而立法的。制片人要購買文學小說或劇本版權,用劇本在國家電影局備案立項才能拍攝電影,編劇的授權書是電影拍攝權的出生證。文學原創和劇本是影視之母,但現在,所有網站平臺及媒介宣傳電影電視劇,很少宣傳編劇,重導演、崇明星,踢開編劇、去編劇化的現象較多,媒體推介電影往往認為是導演個人作品,電影海報上也常常見不到編劇的署名。
縱觀全球,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基本都賦予了作者享有對其作品的署名權,《伯爾尼公約》第十五條也強調了作者的署名權。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作為一項世界各國通例,尊重和保護編劇署名權不僅是我國開展國際文化合作與交流的基本要求,也是與國際法律和規范互相尊重的體現。
黨的二十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影視的強國首先是劇本的強國。對編劇權益保護的力度決定劇本優質版權的強度。美國編劇兩次罷工后,可以在互聯網和手機及流媒體上分成電影的收入;韓國編劇可以決定導演和演員的選擇;日本在各種影視廣告媒體必須標明“腳本家”的名字。中國的影視編劇沒有享受二次報酬權的規定,如今連已有的海報上署名權都要被剝奪,這是有礙原創進步的。
新時代要出新作品,原創是建設文化強國的核心力量,請以法律的名義,保護原創,尊重編劇。為此,提議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對編劇署名權的保護。
一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當前我國法律僅規定了作者享有署名權,但對如何合理署名則沒有具體規定,這導致實踐中對于署名方式不當是否構成對署名權的侵犯沒有定論。建議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增加對于作者的署名應顯著、應足以表明作者身份等具體要求,避免實踐中法律適用不明的情況。
二是引導加強行業自律。建議主管部門加強對影視制作機構、播出平臺等的引導和監督,鼓勵其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在影視作品發布前對署名問題進行審核,在署名方式和署名排序上做到尊重并保護編劇署名權。
三是加大侵權懲處力度。建議主管部門完善監督懲處機制,對于多次故意侵權的公司及權益人采取罰款、警示、禁業等相關措施,切實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