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登錄投稿

      中國作家協會主管

      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駿馬獎評獎條例 (2024年2月27日修訂)
      來源:中國作家網 |   2024年03月01日00:02

      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駿馬獎是由中國作家協會、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共同主辦的國家級文學獎,旨在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推動新時代少數民族文學事業高質量發展,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

      一、指導思想

      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駿馬獎評獎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文化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彰顯中華民族文化主體性,堅定文化認同和文化自信,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遵循“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鼓勵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體現導向性、權威性、公正性,推出少數民族作家的優秀作品,構筑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

      二、獎項設置

      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駿馬獎設長篇小說獎、中短篇小說獎、報告文學獎、詩歌獎、散文獎、翻譯獎。

      長篇小說獎、中短篇小說獎、報告文學獎、詩歌獎和散文獎為作品獎,獲獎作品各項均不超過5部。翻譯獎為個人獎,獲獎者不超過5名。

      三、評獎范圍

      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駿馬獎每四年評選一次。

      凡少數民族作者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或少數民族文字創作、評選年限內在中國大陸地區首次出版、符合評選體例要求的作品,均可參評作品獎。

      作品獎須以成書形式參評,體裁為長篇小說、中短篇小說(含小小說)、報告文學(含紀實文學、傳記文學)、詩歌(含散文詩)、散文(含雜文)。

      結集作品中,出版年月前四年內創作的作品須占全書字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不接受多人合集、個人多體裁合集參評。多卷本作品應以全書參評。

      參評翻譯獎的譯者,不限民族,須于評選年限內出版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或少數民族文字翻譯的中國當代文學作品。

      四、評獎標準

      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駿馬獎評獎堅持思想性與藝術性統一的原則。獲獎作品應有深刻豐富的思想內涵,牢固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民族觀、歷史觀、文化觀、宗教觀和休戚與共、榮辱與共、生死與共、命運與共的中華民族共同體理念,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對于反映新時代偉大變革和人民主體地位,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書寫以中國式現代化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作品,尤應予以關注。注重作品的藝術價值,提倡題材、主題、風格的多樣化,鼓勵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翻譯獎獲獎者應為貢獻突出、成果顯著的翻譯家。

      五、評獎機構

      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駿馬獎評獎工作在中國作家協會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領導下,由評獎委員會負責。

      評獎委員會委員應為關注和了解少數民族文學創作狀況的作家、評論家、翻譯家及文學組織工作者,均以個人身份參與評獎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評獎委員會委員由中國作家協會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聘請。其中部分委員由中國作家協會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直接聘請;部分委員經各自治區、部分省和直轄市、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作家協會推薦,由中國作家協會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審核聘請。

      評獎委員會設名譽主任、主任、副主任,由中國作家協會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聘請。

      評獎委員會下設評獎辦公室,承擔具體事務工作。

      六、評獎程序

      1、參評作品和譯者的推薦與審核

      中國作家協會各團體會員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委(廳、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各相關出版社向評獎辦公室推薦參評作品和譯者。具體參評條件和要求以評獎辦公室公告和通知為準。

      符合條件的作者和譯者可向上述單位提出參評要求。評獎辦公室不接受個人申報。

      參評作品和譯者名單經評獎辦公室審核后公示。如發現不符合參評條件的,評獎辦公室有權取消其參評資格。

      2、評選和產生獲獎作品

      評獎細則由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制訂。

      評選實行票決制。評獎委員會經閱讀、討論和多輪投票選出初選作品和譯者,初選作品各獎項不超過15部,初選譯者不超過15名。初選名單向社會公示。

      評獎委員會在初選作品和譯者中以不少于評委總數三分之二的票數選出獲獎作品和譯者。

      投票實行實名制。自初選作品和譯者中選出獲獎作品和譯者的投票、計票在公證機構監督下進行。

      3、評獎揭曉和頒獎

      評獎結果報中國作家協會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審定后發布。舉行頒獎大會,公布授獎辭,向獲獎者頒發證書、獎杯和獎金;向獲獎作品的責任編輯頒發證書。

      七、評獎紀律

      1、嚴禁行賄受賄等違紀違法行為和人情請托等不正之風。評獎委員會成員、評獎辦公室工作人員,須嚴格遵守本條例和評獎細則規定的評獎紀律,不得有任何可能影響評選結果的不正當行為。如有違反,有關人員的工作資格和有關參評者的參評資格均予取消。

      2、評獎委員會成員及評獎辦公室工作人員,如系參評者、參評作品的責任編輯、參評者或責任編輯的親屬、參評作品出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實行回避。有關人員須退出相關機構,或參評者退出評選。

      3、中國作家協會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組成專門的紀律監察組監督評選過程。

      八、附則

      本條例由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負責制訂、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