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登錄投稿

      中國作家協(xié)會主管

      《魯迅全集》中的一處注釋錯誤
      來源:中華讀書報 | 葛濤  2023年12月26日09:35

      筆者在整理未名社的相關史料,偶然發(fā)現(xiàn)人民文學出版社1981年版《魯迅全集》(以下簡稱“81版《魯迅全集》”)關于未名社的一個注釋出現(xiàn)了錯誤,而這一錯誤在人民文學出版社2005年版《魯迅全集》(以下簡稱“05版《魯迅全集》”)中繼續(xù)存在,鑒于人民文學出版社已經(jīng)啟動了新版《魯迅全集》的編輯工作,希望新版《魯迅全集》能改正這一注釋錯誤。

      一、“81版《魯迅全集》”對魯迅在1933年3月10日致李霽野的書信所作的注釋

      人民文學出版社1981年版《魯迅全集》第12卷收錄了魯迅在1933年3月10日致李霽野的書信,全文如下:

      霽野兄:

      掛號信早到,廣告[1]已登三天,但來信所說之登有廣告之北平報,卻待至今日,還未見寄到。我近日用度頗窘,擬得一點款子,可以補充一下,所以只好寫這一封信,意思是希望那一種報能夠早點寄給我,使我可以去試一試,雖然開明書店能否爽直的照付[2],也還是一個問題。

      迅 上 三月十日(魯迅:《魯迅全集》第12卷,人民文學出版社,1981年版,第159頁)

      《魯迅全集》第12卷對這封信第一行中的“廣告”作了如下的注釋:

      [1]指一九三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至三月二日《申報》所載未名社聲明:“現(xiàn)經(jīng)全體社員議決,將未名社及未名社出版部名義完全取消,由社員韋素園、曹靖華、臺靜農、李霽野、韋叢蕪將出版部印刷發(fā)行事務完全委托上海開明書店辦理,所存書版亦歸該店承受。至本社社員欠人之款,概歸未名社結束處自理,與開明書店無涉,特此聲明,北平未名社啟。”(魯迅:《魯迅全集》第12卷,人民文學出版社,1981年版,第160頁)

      筆者請友人幫助從民國報刊數(shù)據(jù)庫下載了未名社在《申報》刊登的這份《啟事》,通過對比文字,發(fā)現(xiàn)“81版《魯迅全集》”對“廣告”的注釋文字出現(xiàn)了明顯的錯誤。《申報》從1933年2月28日至3月2日連續(xù)三次刊登的《北平未名社啟事》的全文轉引如下:

      北平未名社啟事

      本社全體社員共同議決將未名社及未名社出版部名義取消 由社員韋素園曹靖華臺靜農李霽野韋叢蕪與上海開明書店訂立契約 將本社原辦出版發(fā)行事務完全委托該店辦理 并將存貨并歸該店承受 所有本社出版部人欠欠人之款概歸本社結束處自理 與上海開明書店無涉 特此聲明北平未名社啟(未名社:《北平未名社啟事》,《申報》1933年2月28日)

      很顯然,上引的《申報》所刊登的未名社“啟事”的文字,與“81版《魯迅全集》”注釋文字所轉引的《申報》所刊登的未名社的“聲明”,存在明顯的文字差異,也就是說,“81版《魯迅全集》”所引用的那些文字實際上并非是從未名社在《申報》所刊登的“啟事”中引用的,即“81版《魯迅全集》”對這封書信中的“廣告”所作的注釋的內容是錯誤的。此外,注釋文說“《申報》所載未名社聲明”,顯然此處用“聲明”,不如用“啟事”更準確。

      二、王景山早在80年代初就指出未名社在北平《晨報》與上海《申報》刊登的“啟事”存在文字差異

      人民文學出版社1981年版《魯迅全集》書信部分的注釋工作由北京師范學院(現(xiàn)名首都師范大學)承擔魯迅在1904年至1933年期間致中國人士書信的注釋工作,上海師范大學(現(xiàn)名華東師范大學)承擔魯迅在1934年至1936年致中國人士的書信和致外國人士的書信的注釋工作。時任北京師范學院中文系教師的王景山先生是魯迅在1904年至1933年期間致中國人士書信的主要注釋者,他將自己在注釋魯迅書信的過程中利用所搜集到的史料撰寫的60多篇考證文章編成《魯迅書信考釋》一書,由文化藝術出版社在1982年出版,其中《未名社的什么“廣告”?》一文就指出了未名社在北平《晨報》與上海《申報》刊登的“啟事”存在文字差異(按:這兩份《啟事》中的文字在報紙刊登時均無標點,下面這段引文中兩份《啟事》中的標點均由王景山先生添加):

      什么“廣告”,如此鄭重其事。原來魯迅送到《申報》登了三天的并非一般廣告,而是《北平未名社啟事》。原文如下:

      本社全體社員共同議決:將未名社及未名社出版部名義取消。由社員韋素園、曹靖華、臺靜農、李霽野、韋叢蕪與上海開明書店訂立契約,將本社原辦出版發(fā)行事務完全委托該店辦理,并將存貨并歸該店承受。所有本社出版部人欠欠人之款歸本社結束處自理,與上海開明書店無涉。特此聲明。

      北平未名社啟

      “廣告稿”自北平來,北平卻晚登了七日,是登在3月6、7、8三天的《晨報》上的。題為《啟事》,內容也略有不同,為便于對照,亦將原文錄引如下:

      現(xiàn)經(jīng)全體社員議決,將未名社及未名社出版部名義完全取消,由社員韋素園、曹靖華、臺靜農、李霽野、韋叢蕪將出版部印刷發(fā)行事務完全委托上海開明書店辦理,所存書版亦歸該店承受。至本社人欠欠人之款,概歸未名社結束處自理,與開明書店無涉。特此聲明。

      北平未名社啟。

      (王景山《魯迅書信考釋(增訂本)》,文化藝術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172——173頁。按:這份“啟事”的文字與“81版《魯迅全集》”對“廣告”注釋的文字有幾個字不同,筆者因沒有找到《晨報》原刊,所以無法判斷出現(xiàn)幾個不同字的具體原因)

      王景山先生的這篇文章是他利用注釋魯迅書信時所搜集的資料撰寫的,也就是說他通過查閱原刊,知道未名社在北平《晨報》與上海《申報》刊登的“啟事”存在文字差異,但是他在注釋魯迅在1933年3月10日致李霽野的書信中“廣告”一詞時卻出現(xiàn)了明顯的錯誤,通過對比文字,可以看出他在注釋內容中引用的未名社的“聲明”中的文字,和未名社在北平《晨報》刊登的“啟事”的文字基本一致,也就是說,他在注釋中說“廣告”是“指一九三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至三月二日《申報》所載未名社聲明:……”接著就應當引用未名社在上海《申報》刊登的“啟事”中的文字,卻錯誤地引用了未名社在北平《晨報》刊登的“啟事”中的文字。而這一錯誤不僅沒有被王景山先生發(fā)現(xiàn),也沒有被負責“81版《魯迅全集》”審稿的編輯和專家發(fā)現(xiàn)。可以說,王景山先生雖然發(fā)現(xiàn)了未名社在北平《晨報》和上海《申報》所刊登的“啟事”的文字存在差異,但很可能是一時疏忽,把兩份“啟事”的文字混淆了,從而造成這一錯誤。附帶指出,王景山先生引用《申報》刊登的《北平未名社啟事》時,在“歸本社結束處自理”一句之前漏掉一個“概”字。而他引用的《晨報》刊登的《啟事》中“至本社人欠欠人之款”一句,也與《魯迅全集》第12卷的注釋文字引用的“至本社社員欠人之款”一句,存在文字差異。筆者因為沒有找到《晨報》所刊登的《啟事》,所以暫時無法判斷哪一句引文是正確的。相對來說,《魯迅全集》第12卷的注釋文字所引用的那一句可能更準確一些。

      另外,王景山先生在為這兩份《啟事》添加標點符號時,也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如在給《申報》刊登的《北平未名社啟事》添加標點符號時,在“本社全體社員共同議決”后添加了頓號,在“將未名社及未名社出版部名義取消”之后添加了句號;而在給《晨報》刊登的《啟事》添加標點符號時,在“本社全體社員共同議決”后添加的是逗號,在“將未名社及未名社出版部名義取消”之后添加了逗號。筆者不了解王景山先生在給這兩份《啟事》添加標點符號時為何對大致一樣的句子添加了明顯不同的標點符號,相對來說,筆者認為王景山先生給《晨報》刊登的《啟事》添加的標點符號更準確。

      三、注釋《魯迅全集》要精益求精“05版《魯迅全集》”出版之后,王景山先生作為“81版《魯迅全集》”書信部分的主要注釋者,特地在2006年2月16日撰寫了《〈魯迅全集〉注釋隨感》一文,指出:

      再一個二十多年過去,第三部《魯迅全集》十八卷本的新注釋本于2005年出版(以下簡稱“2005版”),注釋的質和量無疑又有新的提高和加大。在注釋質量較好的“1981版”《魯迅全集》的基礎上,進行修訂,有有利條件。但對原有全部注釋要嚴格負責審閱,發(fā)現(xiàn)問題,要認真考慮并進行補充、增減、改寫、糾誤……以求精益求精,我雖沒有參加這一次的注釋工作,其繁難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魯迅全集》一再出版新的注釋本,力求完美,成績巨大,但同時也說明了前一次的注釋本必有不夠完美的地方。“2005版”的《魯迅全集》最新注釋本,隨著時間的推移,恐怕仍會發(fā)現(xiàn)一些可以斟酌之處。因為單從注釋這一項來說,就需要大量信實的史料做后盾,主客觀條件的局限都難以完全避免。(王景山《魯迅書信考釋(增訂本)》,文化藝術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246—247頁)

      王景山先生的上述意見是很正確的,但令人遺憾的是,筆者將“05版《魯迅全集》”對魯迅這封書信中的“廣告”一詞的注釋文字,與“81版《魯迅全集》”對魯迅這封書信中的“廣告”一詞的注釋文字進行比對,發(fā)現(xiàn)這兩次注釋的文字完全相同。

      四、《申報》刊登的《北平未名社啟事》的文字應經(jīng)過魯迅的修改

      魯迅在1933年3月11日致開明書店的信中說:

      徑啟者:前得北平未名社廣告稿一紙,囑登滬報,即于二月廿八至三月二日共登《申報》緊要分類廣告欄三天。頃復得該社員寄來北平《晨報》一張,內有同樣廣告;又收據(jù)一紙,計洋五百九十六元七角七分,囑向 貴局取款。此款不知于何時何地見付,希速賜示,以便遵辦為荷。此請開明書店臺鑒

      魯迅 三月十一日通信處:北四川路底,內山書店轉周豫才收。

      (魯迅:《魯迅全集》第12卷,人民文學出版社,1981年版,第160頁)

      從這封信中可以看出,《申報》刊登的《北平未名社啟事》是魯迅收到未名社寄來的《啟事》之后,再轉寄給《申報》刊登的,并不是由未名社從北平直接寄給《申報》刊登的。查閱《申報》,可以看出1933年2月28日的《申報》在“自由談”欄刊登了魯迅的雜文《對于戰(zhàn)爭的祈禱》(署名:何家干),在該版的下方的廣告欄中就有《北平未名社啟事》。在上海《申報》上刊登的《北平未名社啟事》的文字之所以與未名社在北平《晨報》刊登的《啟事》存在文字差異,是因為魯迅收到未名社寄來的《啟事》之后,感到《啟事》中的一些文字的表述不太嚴謹,所以就作了修改,并添加了一些重要的文字,然后才交給《申報》刊登,因此這篇《北平未名社啟事》也可以被視為魯迅修改定稿的文字。在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被視為一篇魯迅的佚文。

      (本文作者系北京魯迅博物館研究館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