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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作家協會主管

      中國作家協會作家定點深入生活工作條例 (2023年2月14日修訂)
      來源:中國作家網 |   2023年02月15日17:32

      為進一步完善作家定點深入生活機制,激勵和倡導廣大作家堅持到人民中去、到生活中去,努力創作更多增強人民精神力量的優秀作品,將“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主題創作實踐活動不斷引向深入,特制定本條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堅持與時代同步伐、以精品奉獻人民、用明德引領風尚,堅持思想精深、藝術精湛、制作精良相統一,引導作家貼近時代和現實,在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中進行無愧于時代的文藝創造,不斷推出謳歌黨、謳歌祖國、謳歌人民、謳歌英雄的精品力作。

      二、組織機構

      中國作家協會設立作家定點深入生活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有關工作。作家定點深入生活辦公室設在創作聯絡部。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聘請有關專家召開作家定點深入生活項目論證會,對申報者的創作實力、選題價值進行評估、論證。

      三、申報條件

      申報定點深入生活扶持項目的作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創作立場正確、創作態度端正;

      2.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65周歲以下;

      3.具有成熟創作計劃,具備相應創作實力;

      4.有充實基層生活經驗的迫切需要。

      申報者的定點深入生活地點為鄉村、林牧區、廠礦、科技前沿、學校、社區等基層單位,包括中國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新時代文學實踐點所在地的基層單位,時間一般為三至六個月。

      四、申報程序

      1.作家定點深入生活按年度申報。由作家定點深入生活辦公室發布申報通知,確定年度定點深入生活申報主題,如有意向到中國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新時代文學實踐點深入生活的作家,可根據實踐點主題標識內容開展創作,每年1至3月為申報期。

      2.作家定點深入生活推薦單位為中國作家協會各團體會員。凡符合條件的申報者,無論是否為中國作家協會會員,均可向所在地或所在行業的中國作家協會團體會員單位申報。申報時需填寫申報表,撰寫創作計劃,提出定點深入生活具體地點和意向。

      3.作家定點深入生活辦公室同時向部分出版單位、文學期刊、魯迅文學院、持有互聯網出版許可證的重點文學網站和其他有關單位定向征集選題。上述單位在征得作家同意后按要求予以推薦申報。

      4.各推薦單位按要求對申報者作出篩選后報送作家定點深入生活辦公室。各團體會員推薦的申報者應包含一定比例的基層一線作家。

      五、評選原則

      1.注重支持具有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創作實力強、有潛質的作家。

      2.注重支持反映現實生活,弘揚時代精神、民族精神的選題。

      3.注重支持少數民族作家、邊遠地區作家、基層作家、青年作家等。

      六、論證、審批和管理

      1.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聘請有關專家召開作家定點深入生活項目論證會對申報選題和計劃的價值及申報者的完成能力進行評估、論證。

      2.作家定點深入生活項目論證會投票選出年度作家定點深入生活項目入選名單,報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審批,結果在《文藝報》和中國作家網公布。

      3.作家定點深入生活辦公室與入選作家、推薦單位簽訂三方立項合同,確定各方的權利和責任。

      4、作家定點深入生活辦公室及推薦單位負責定點深入生活作家的日常聯系指導,協調解決作家定點深入生活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5.作家定點深入生活結束后,推薦單位應對其定點深入生活情況作出評價并報作家定點深入生活辦公室。作家本人向作家定點深入生活辦公室提交個人定點深入生活小結、現場照片、視頻等。

      6.作家定點深入生活選題應在三年內完成。結項時,作家本人應向作家定點深入生活辦公室提交已出版或發表作品的樣書、樣刊,或已創作完成但尚未發表的作品電子版。

      7.作家定點深入生活辦公室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效果評估。

      七、扶持方式

      1.在作家深入生活及創作方面給予適當資助。

      2.作家定點深入生活辦公室選取具有代表性的作家,通過改稿會、定點深入生活現場座談會、作品研討會等多種形式,對有關優秀成果予以推介。

      八、其他事項

      1.申報者不得同時申報本年度中國作家協會其他扶持項目。

      2.往年作家定點深入生活項目及中國作家協會其他創作扶持項目尚未結項的不得申報。

      3.中國作家協會所屬部門(單位)工作人員不納入作家定點深入生活項目扶持范圍。

      九、附則

      1.本條例由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負責修訂、解釋。

      2.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之前的有關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