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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作家協會主管

      馮卓慧:將散落文獻匯于一處

      來源:光明日報 | 馮卓慧  2019年08月08日08:03

      近日偶得友人惠贈《樂經集》一函,心中書蟲貪蠹不忍釋卷,欣然閱后,感觸良多。

      此書為“中國古典數字工程叢書”之一種,由欒貴明先生主編,新世界出版社出版,以黃綾絹封面線裝宣紙本刊印,制作精良。

      冠名以樂經者,經乾嘉之后,為近世書者所慎為。蓋自秦漢以降,積歷代儒生皓首之力,對于六經中樂經獨失之原因,難成定論。綜合各家觀點,基本可以歸納為存散于其他經籍說、毀于秦火說、樂經無經說三種。持樂經無經說觀點的人認為,樂作為詩或禮的附庸,是以樂曲、樂調、樂器等用樂形式為主要內容的,在樂譜尚未出現之時,難以以文本的方式記寫,故樂經雖為孔子修訂,但并無后世概念所指的經籍存在。散存于其他經籍的觀點,從本意上與“毀于秦火說”的觀點并無二致。相異之處在于,是全部失傳還是通過其他方式留存下來。無論是將《禮記·樂記》還是《周禮·春官·大司樂》視同《樂經》,都具有相當的說服力。因為禮樂相須為用,其緊密關系是毋庸置疑的,即所謂“禮非樂不行,樂非禮不舉”。郭店楚墓竹簡有“觀諸詩、書則亦載矣,觀諸禮、樂則亦載矣,觀諸易、春秋則亦載矣”一段文字,也印證了戰國以來禮樂觀念之遺續。在《儀禮》或《周禮》是否為《禮經》尚無定論的情況下,闡釋先秦禮制的《禮記》中部分或全部保留了《樂經》的內容,是符合歷史邏輯的。

      《樂經集》的編纂者不囿于《樂經》的得失毀續,而是在現有認識和資料的基礎上,將文獻中有關材料匯于一處。概及《大司樂》《樂記》《緯書》,以及以類書方式輯佚的《樂經》相涉內容。文中不僅對文獻來源作嚴格考訂,對所存異文之處,也舉材料之源作為參照,體現出嚴謹的文獻學規范,為以此為材料基礎的工作提供了可資信賴之版本。于中國音樂史學界而言,“三禮”中的材料,官書正史中樂書、樂志及律歷志的記載多為征引佐證之重要來源,各叢書、類書同為工作之途徑與對象。但本書文獻引據之精深博廣,可供學界參鑒。文后列出參考書目計146種,其所示文獻線索也是重要的價值所在。

      眾所周知,秦代關于分封制與郡縣制的討論是引發“焚書坑儒”之根源。后以李斯為代表的法家思想占據上風,將引發東周戰亂的“封建制度”代之以皇權為核心的中央集權統治。《樂經》即遺失于斯。《樂經》作為儒家思想的產物,雖現已不能窺其詳貌,但其為政治服務之宗旨應無異議。禮、樂、射、御、書、數六藝之樂雖不能與《樂經》簡單對應,但其內涵實為一致,都是禮樂中的樂,而非出于審美考量的藝術之樂。禮樂之意義,在于“辨等列、明貴賤”,在于維護穩定的統治制度,在于保證等級差異與官民歸順,所謂“禮辨異,樂統同”是也。具體藝術水準之高下,實不為制禮作樂的根本目的所在。如《樂記》所載“樂者,非謂黃鐘大呂弦歌干揚也,樂之末節也,故童者舞之。鋪筵席,陳尊俎,列籩豆,以升降為禮者,禮之末節也,故有司掌之”,“是故德成而上,藝成而下”。

      在《樂經》遺散的同時,禮樂制度的核心物化形式——編鐘,也同時走向衰亡。分封制被郡縣制所取代,從制度的層面消解了編鐘存在的意義。周代的王、諸侯、卿大夫、士四級用樂規范,以及背后所隱含的歸順象征,在皇權一統的體制下既無存在空間,也無存在必要。盡管在西漢早期,短暫的分封諸侯曾帶來編鐘的一度再現。但漢景帝削藩所引起的七國之亂,將分封制的制度缺陷暴露無遺。由此,世代以鑄鐘為業的制氏家族,變得“但能紀其鏗鏘鼓舞,而不能言其義”。短期立廢《樂經》博士的漢平帝,曾對諸侯王廣推赦免之情,抑或是巧合,抑或是必然,一時“休征嘉應,頌聲并作”。另從樂官與樂工的職責來看,掌握著話語權的樂官大多對音樂的具體問題是恥于涉及的,甚至有些樂官完全是音樂的外行。其所關注的核心問題還是如何將音樂更好地服務于政治,“道器觀”亦是其視野局限的理念所在。于此來看,不能言的“義”或許就是《樂記》的原本。

      聚訟2000余年的問題,或許還將持續下去,或許會因隨某一考古發現而終止,或更加熱烈。不管怎樣,這一問題因《樂經集》的編撰從另一思路給予紓解,其所呈現的學術理念與所蘊含的學術價值不會因為新材料的出現而消亡。

      (作者:馮卓慧,系中國藝術研究院音樂研究所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