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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莊子》的成書與版本

      來源:光明日報 | 王鍾陵  2019年02月26日07:10

      《莊子》之結集,應不晚于戰國末年。《呂氏春秋·季春紀·先己》篇有“真人”一詞,其對于“昔者先圣王”的描寫,有類似《莊子·大宗師》篇對“古之真人”作描寫以表達理想人格的筆意。這有可能是受到《大宗師》篇的影響。《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稱《呂氏春秋》“大抵以儒為主,而參以道家、墨家,故多引六藉之文與孔子、曾子之言。”“所引《莊》《列》之言,皆不取其放誕恣肆者;墨翟之言,不取其《非儒》《明鬼》者。”《呂氏春秋》的成書時間雖仍有爭論,但包括《先己》篇的《十二紀》成于“維秦八年”(《呂氏春秋·序意》)亦即公元前239年秋之前,學界是沒有異議的。《淮南鴻烈》引《莊子》文更多。《淮南鴻烈》是漢武帝即位當年,即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由劉安獻上的。劉安門人在利用已有成書之外,也還可能對《莊子》一書有所裒集。

      其后,司馬遷在《史記·老子韓非列傳附莊子傳》中明確說,莊子“著書十余萬言,大抵率寓言也。作《漁父》《盜跖》《胠篋》,以詆訿孔子之徒,以明老子之術,畏累虛、亢桑子之屬,皆空語無事實”。“亢桑子”當為庚桑楚,“畏累虛”當為《庚桑楚》篇中所說“老聃之役有庚桑楚者,偏得老聃之道,以北居畏壘之山”一語中的畏壘山。

      《漢書·藝文志》著錄:“《莊子》五十二篇。”陸德明說,《漢志》所錄“即司馬彪、孟氏所注是也。言多詭誕,或似《山海經》,或類《占夢書》,故注者以意去取。其內篇眾家并同,自余或有外而無雜。惟子玄所注,特會莊生之旨,故為世所貴”(《經典釋文·序錄》)。余嘉錫說:“今《胠篋》在外篇,《漁父》《盜跖》《庚桑楚》在雜篇,而太史公皆以為莊子所自作。然則史公所見之本,必無內外雜篇之別可知也。劉向定著之時,始分別編次。”(《古書通例》)“凡一書之內,自分內外者,多出于劉向,其外篇大抵較為膚淺,或并疑為依托者也。”(《古書通例》)

      陸德明說:“莊生弘才命世,辭趣華深,正言若反,故莫能暢其弘致;后人增足,漸失其真。”(《經典釋文·序錄》)對“后人增足”的情況,清人章學誠曾舉例闡述曰:“諸子俱有學徒傳授,《管》《晏》二子書,多記其身后事,《莊子》亦記其將死之言,《韓非·存韓》之終以李斯駁議,皆非本人所撰,蓋為其學者,各據聞見而附益之爾。”(《文史通義·文集》)因此,章學誠認為:“《莊子·讓王》《漁父》之篇,蘇氏謂之偽托;非偽托也,為莊氏之學者所附益爾。”(《文史通義·言公上》)蘇東坡在《莊子祠堂記》中立論曰:莊子對孔子是“實予而文不予,陽擠而陰助之”,然而,《盜跖》《漁父》給他的感覺,“則若真詆孔子者”。此外,《讓王》《說劍》,又“皆淺陋不入于道”。由此,他要求去此四篇。蘇東坡是將《莊子》一書視為莊周所作,才會產生此種“昧者勦之以入其言,余不可以不辨”(《東坡文集》卷三十六)的言論。蘇東坡顯然不了解先秦學術的衍生狀態及其典籍的編集情況。

      余嘉錫在《古書通例》中明確提出,“秦漢諸子即后世之文集”。他說:“周、秦、西漢之人,學問既由專門傳受,故其生平各有主張,其發于言而見于文者,皆其道術之所寄,……承其學者,聚而編之,又以其所見聞,及后師之所講習,相與發明其義者,附入其中,以成一家之學。故西漢以前無文集,而諸子即其文集。”“周、秦人之書,若其中無書疏問答,自稱某某,則幾全書不見其名,或并姓氏亦不著。門弟子相與編錄之,以授之后學,若今之用為講章;又各以所見,有所增益,而學案、語錄、筆記、傳狀、注釋,以漸附入。其中數傳以后,不辨其出何人手筆,則推本先師,轉相傳述曰:此某先生之書云耳。既欲明其學有師法,又因書每篇自為起訖,恐簡策散亂,不可無大題以為識別,則于篇目之下題曰某子:而后人以為皆撰人姓名矣。古書既多不出一手,又學有傳人,故無自序之例。”余嘉錫所云“又各以所見,有所增益”,正是上引陸德明所曰“后人增足”者。至于陸德明以“漸失其真”一語來論定此種情況,則過于簡單化了。在“后人增足”之中,正是有著一個學派的發展與變化。這是我們必須確立的一個基本觀點。

      《莊子》的編集時間,由“門弟子相與編錄之,以授之后學”的情況來考慮,應在莊周之后,即已有初步的編錄。王充曾說:“秦雖無道,不燔諸子。諸子尺書,文篇具在。”(《論衡·書解》)趙岐亦曰:“孟子既沒之后,大道遂絀,逮至亡秦,焚滅經術,坑戮儒生,孟子徒黨盡矣,其書號為諸子,故篇籍得不泯絕。”(《孟子注疏·孟子題辭》)據此可知,漢代所存諸子之書是由秦代傳下來的,因此,如本文開頭所說,《莊子》一書在戰國晚期即已大體成型的可能性是比較大的。漢初行黃老之治,道家學說昌盛,這一時期,《莊子》文篇仍可能有所“增足”。

      崔譔曰:“《齊物》七章,此連上章,而班固說在外篇。”(《經典釋文·莊子音義》)據此,在班固之時,《莊子》一書不僅已分內外篇,而且每一篇已經分章了。

      篇章的增足是一種附益,而傳、注、疏的產生則是另一種附益。《晉書·郭象傳》說,在向秀之前,“注《莊子》者數十家”。然而,《經典釋文·序錄》所列注釋本卻只有以下幾種:崔譔注10卷27篇,其中內篇7、外篇20;向秀注20卷26篇(一作27篇、一作28篇),亦無雜篇;司馬彪注21卷52篇,其中內篇7、外篇28、雜篇14、解說3;郭象注33卷33篇,其中內篇7、外篇15、雜篇11;李頤集解30卷30篇(一作35篇);孟氏注18卷52篇;王叔之義疏3卷;李軌音1卷,徐邈音3卷。

      要而言之,《莊子》的注本有兩個系列:一是只有內、外篇的,一是分為內、外、雜篇的。至于這兩個系列之間的關系,即前者是否為后者之節選,又或兩者都是司馬遷所見的“十余萬言”之節選,現在已經無從論定。此外,我們對李頤集解本有多少篇,其與司馬彪本、崔譔本、郭象本的異同,也毫無所知。我們所能推知的只有向秀本與崔譔本,郭象本與向、崔、司馬本的關系。

      向秀的注本應該用的就是崔譔的注本。《世說新語·文學》劉孝標注曰:“秀本傳或言秀……唯好莊子,聊應崔譔所注,以備遺忘云。”這是說向秀在崔譔的注本上更益以闡釋。對于向秀本篇數有三種的問題,王叔岷的解釋是:“考釋文敘錄載崔譔《莊子注》二十七篇,向秀注二十六篇(一作二十七篇,一作二十八篇,蓋兼其未竟之《秋水》《至樂》二篇而言。《世說·文學篇》,《晉書·郭象傳》,并言向注《秋水》《至樂》二篇未竟而卒。)”(《莊學管窺·莊子向郭注異同考》)這一說法,雖只是一種推測,但可以參考。

      《晉書·郭象傳》稱:“向秀于舊注外而為解義。”《晉書·向秀傳》亦曰:“歷世才士雖有觀者,莫適論其旨統也,秀乃為之隱解。”為之隱解者,即解其隱義也。劉孝標所引《秀別傳》曰,向秀“后注《周易》,大義可觀,而與漢世諸儒互有彼此,未若隱《莊》之絕倫也”(《世說新語·文學》)。“隱《莊》”者,即《晉書·向秀傳》所謂“為之隱解”也。馮友蘭將此“隱”字解為“隱括”(《中國哲學史新編》第4冊第133頁),并不恰當。向秀注本既然意在論其旨統,解其隱義,自然篇幅增大,這是他的注本比之崔譔注本,多出十卷的原因,因為每篇的解釋多了,分卷就要細一些。

      郭象的《莊子》注釋是否竊自向秀,這在《莊》學史上,乃至中國學術史上是一件大公案。楊明照先生縷述曰:“郭象《莊子注》竊自向秀之說,始于《世說新語·文學篇》,《晉書》遂著之于傳,而高似孫《子略》,王應麟《困學紀聞》,焦竑《筆乘》,胡應麟《四部正訛》,謝肇淛《文海披沙》,陳繼儒《續狂夫之言》,王昶《春融堂集》,袁守定《佔畢叢談》,《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及《簡明目錄》,陸以湉《冷廬雜識》,復相率承之無異議。疑之者則濫觴于錢曾《讀書敏求記》;王先謙《莊子集解》,吳承仕《經典釋文序錄疏證》,亦先后為之辨白。然皆鑄詞簡闊,弗之詳論也。近人劉盼遂乃作《申郭篇》,證以三事,冀雪覆盆;若子玄沈冤,可洗于千載之下焉者。”(《學不已齋雜著·郭象莊子注是否竊自向秀檢討》)楊先生自述,對茲案“久入胸次”,乃“弋釣子期解義之見存者,與郭注類聚并列”(《學不已齋雜著·郭象莊子注是否竊自向秀檢討》),加以比較,向秀解義存而郭象沒有相應注釋者凡三十七則不列入。比較的結果是:在總計八十九則中,“其與郭注同者四十有七,近者十有五,異者二十有七。辜榷較之,厥同踰半”。楊先生又說,劉孝標“善于攻繆,博而且精;于《世說》紕誤之處,多所糾彈,此獨存而不論”;“張湛訓解《列子》,向、郭并采,而所引向注,與今行郭本互校,十符其八。”楊先生的結論是:“《世說》所載,信而有徵。”“子玄少有才理……。蓋見子期所為解義,窮究旨要,妙析奇致,欲貪其功,以為己力。遂掠美因善,鳩居鵲巢,補闕拾遺,蔦施松上。縱曾自我作故,要亦因人成事,與何法盛之剽郄紹,宋齊邱之攘譚峭,不過薄乎云爾,存心固無以異。”(《學不已齋雜著·郭象莊子注是否竊自向秀檢討》)

      《四庫全書總目》曾對比向、郭注,駁斥錢曾《讀書敏求記》之謂“世代遼遠,傳聞異詞,晉書云云,恐未必信然”之說,并詰問道:“錢曾乃曲為之解,何哉?”王叔岷對此公案也很感興趣,亦著有專文,他右袒錢曾說“不得斥錢氏之說為曲解也”,其理由為:“今據《莊子釋文》《列子注》及他書所引,詳加纂輯,得向有注郭無注者四十八條,向郭注全異者三十條,向郭注相近者三十二條,向郭注相同者二十八條,列此明證,然后知郭注之于向注,異者多而同者少,蓋郭雖有所采于向,實能推而廣之,以自成其說者也,……妄加剽竊之名,誠誣人也!”(《莊學管窺·莊子向郭注異同考》)王叔岷意在為郭象洗脫惡名。然而,王叔岷的計算方法是錯誤的,向有注、郭無注者四十八條,應該像楊先生那樣,不列入。下余六十條,全異者三十條,相近、相同者六十條,占三分之二。因此,郭象的竊名還難以洗脫。

      馮友蘭所持的是另一種理由是:“若說抄的話,郭象不僅抄向秀,而且抄嵇康,還抄司馬彪。”“他的《莊子注》用后來的說法,應該稱為‘莊子集注’。”(《中國哲學史新編》第4冊第133頁)“集注”的說法是欠妥的,因為集注是需要一一標明原注者姓名的,并且這一說法還模糊了郭象的《莊子注》基本上竊自于向秀的事實。

      馮友蘭引《世說新語·文學》劉孝標注“聊應崔譔所注,以備遺忘”一語中的“應”字,為“隱”字(《中國哲學史新編》第4冊第132頁),明顯不符合原文,馮友蘭未交待所據為何,亦不知是馮友蘭誤記,抑或是有意改動?事實是,馮友蘭恰恰由此作出了錯誤的推論:“向秀的《莊子注》可能來源于崔譔的《莊子注》。‘隱’是隱括的意思”(《中國哲學史新編》第4冊第132頁)。

      這是為了替郭象竊取向秀注辯護,而誣向秀的注亦竊自崔譔。王叔岷就說得很明白了:“釋文音義中所引崔向本正文相同(與郭本異者)、注文相同之例亦甚多。蓋向秀亦本崔譔之義,述而廣之,與郭象本向注述而廣之者實同。”(《莊學管窺·莊子向郭注異同考》)看來馮友蘭、王叔岷對上引《晉書·郭象傳》“向秀于舊注外而為解義”一語的理解是相當不夠的。“舊注”與“解義”相對,顯然“舊注”指的便是訓釋音義、標出異文之類,如果崔譔的《莊子》“舊注”有大量的義理闡發,則向秀再作“隱解”,就只能說是于舊注外“別為解義”,不能說是“而為解義”了。王叔岷忽視了向秀的主要貢獻在于“于舊注外而為解義”。在字句訓釋上,向秀承襲崔譔注的情況是存在的,故劉孝標注稱向秀“聊應崔譔所注”也。“應”乃“因”之借字。“應崔譔所注”者,即謂因承、沿用、依托崔譔所注本是也。問題在于向秀為人所稱道的是“解義”。因為有這樣一種開辟性的工作,因此,他在訓釋上的承襲,便不為人所計較了。故王叔岷“獨加郭象以竊名,不亦冤乎”的話,是對向秀的貢獻不了解的類比之詞,也就是說,王叔岷未能明白“舊注”與“解義”之區別。

      馮友蘭又說:“郭象注可以包括向秀注;向秀注不能包括郭象注。所以唐朝以后,向秀注和其他魏晉人的注都失傳了。”(《中國哲學史新編》第4冊第134頁)這話是對的,但需要補充的是,闡述的原創性是屬于向秀的,“解義”亦即理論闡述的方向是向秀開辟的。《晉書·向秀傳》稱向秀“發明奇趣,振起玄風,讀之者超然心悟,莫不自足一時也”。《郭象傳》也說向秀“妙演奇致,大暢玄風”。上文已述,《世說新語》劉孝標注引述了《秀別傳》稱向秀“隱《莊》絕倫”的話。此外,他還引《竹林七賢論》說:“秀為此義,讀之者無不超然,若已出塵埃而窺絕冥。”(《世說新語·文學》)從這些記述中可以看出,向秀注出現時,曾給讀者以強烈的新鮮感以及提升了精神境界的滿足感。

      然而,《晉書》又是如何說明郭象注本成書情況的呢?《郭象傳》沿用了《世說新語·文學》關于郭象竊向秀注“以為己注”的意見,而《向秀傳》也只是說:“惠帝之世,郭象又述而廣之。”所謂“述”,即是說他的注大多是對于向秀注的復述,或曰敘述,包括直用與化用。而所謂“廣”,則有三層含義:一是他的注中還包括了向秀以外的其他人的注釋,二是他自己也作了一些論述上的展開,三是篇目上增加了六篇。

      馮友蘭雖確認郭象抄了向秀的注,但他還是很肯定郭象此種做法的,稱其“綜合各家,集其大成……成為玄學發展的頂峰”(《中國哲學史新編》第4冊第134頁)。稱郭象的《莊子注》是玄學發展的頂峰的說法,忽視了玄學思想此后藉助于佛學資料的進一步發展;就《莊子注》本身而言,馮友蘭的這一說法,抹殺了上文所述向秀在理論闡述上的原創與開辟之功。

      中華書局版《晉書》在《向秀傳》中“述而廣之”后用了逗號,下連“儒墨之跡見鄙,道家之言遂盛焉”一語。不必細讀其上文即可知,那個逗號應改為句號。也就是說,儒墨之跡鄙,道家之言盛的情況,是由上文所述向秀“發明奇趣”與郭象“述而廣之”共同產生影響的結果。

      馮友蘭為郭象辯護還舉了一項理由,他說向、郭“這兩個本子卷數和篇數都不相同”(《中國哲學史新編》第4冊第130頁),這是意在劃開郭象注本與向秀注本的關系。其實,郭象的注本,恰是在崔譔、向秀的本子上,如上文所說,增加了六篇而成的。壽普暄對此曾作過探索:“《釋文》內、外、雜各篇,陸氏以司馬、崔、向、郭諸家音義雜然并列,但可異者,外篇《天道》《刻意》《田子方》,雜篇《讓王》《說劍》《漁父》六篇,于崔、向二氏音義一無所引。……且以此六篇與二十七篇相加,正為三十三篇,與現存之郭本洽合。若然,則此六篇者,即崔、向本所不著,而為郭象增添者乎?”(《由經典釋文試探莊子古本》,《燕京學報》第二十八期)無論具體篇目是否確為這六篇,除了假設存在陸德明所見向秀注本已有散佚這種可能外,那么郭象注本必定是從司馬彪、孟氏這一系列的《莊子》注本中選取了六篇,才能有三十三篇之數。由于篇目的增多,郭象將司馬彪本分為內、外、雜篇的做法也一并引入,用以部劃區類了。

      那么有沒有可能,郭象是從司馬彪、孟氏這一系列的《莊子》注本中刪減而成三十三篇呢?部分論者即持此見,以為他的三十三篇本就是對司馬彪五十二篇本進行以意去取的結果。

      我以為,此種可能性很小,因為既然郭象注竊自向秀,他自然是以向秀的本子為底本的。如果他是從司馬彪、孟氏這一系列的《莊子》注本中刪減而成三十三篇的,那么,不僅其注本的篇目會和向秀注本形成較大的區別,壽普暄所發現的那種情況就不可能產生,而且他所需要補注的篇目也要多得多。如是,則關于他的注竊自向秀的議論就不會傳播得如此久遠,人們只能說他的注部分竊自向秀。

      一方面因為在注釋上有所擇別與豐富,另一方面也因為增加了六篇文章,并且采用了內、外、雜的分類,且不論其注釋是否竊據了他人的成果,郭象的注本還是成為了一個超過向秀原注本的讀本。即就內、外、雜的分類來說,就比內、外的分類更為細致,因為《莊子》篇目的增多本是由“為其學者,各據聞見而附益之”的結果。對于附益篇目的時代早晚的認識,是劃分外篇與雜篇的依據。也就是說,內、外、雜的歸屬,總體上說是對于時代先后的判定;而所處時代的不同,正是后學思想變化的原因。

      郭象的注本既然成為了一個超過向秀原注本的讀本,那么向秀及其他人的注本就只有遭遇被淘汰的命運了。這真是一個歷史的悲劇:原創者失傳,而竊據者留名。文化傳播的歷史如我在《文學史新方法論》中所闡明的,乃是一種讀解史,因此,它是不認人的,它只認被讀解物亦即書的價值。而《世說新語·文學》的相關記載及其流傳,甚至被寫入正史,總算是給予了悲劇人物以補償,也將竊據者釘上了歷史的恥辱柱。在充斥著明搶暗奪、誣陷壓制的殘酷的歷史淘汰中,向秀其實還不算是過于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