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迅文學獎評獎條例 (2018年3月6日修訂)
魯迅文學獎是中國具有最高榮譽的文學獎之一,旨在獎勵優秀中篇小說、短篇小說、報告文學、詩歌、散文雜文、文學理論評論的創作,獎勵中外文學作品的翻譯,推動中國文學事業的繁榮發展。
魯迅文學獎由中國作家協會主辦。
一、指導思想
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貫徹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推出體現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優秀作品。
二、獎項設置
1、魯迅文學獎每四年評選一次。
2、魯迅文學獎設置如下獎項:中篇小說獎、短篇小說獎、報告文學獎、詩歌獎、散文雜文獎、文學理論評論獎、文學翻譯獎。各獎項獲獎作品不超過五篇(部)。
三、評選范圍
1、 魯迅文學獎評選體裁和門類包括:中篇小說、短篇小說(含小小說)、報告文學(含紀實文學、傳記文學)、詩歌(含舊體詩詞、散文詩)、散文雜文、文學理論評論、文學翻譯。
2、參加魯迅文學獎評選的作品,須于評選年限內由中國大陸地區經國家批準的報紙、期刊、出版社、網站首次發表或出版,符合評選體裁、門類要求。
3、中篇小說、短篇小說,以單篇形式參評;小小說、詩歌、散文雜文、文學翻譯,以成書形式參評;報告文學、文學理論評論,以成書或單篇形式參評。結集作品,出版年月前四年內創作的內容須占全書字數三分之一以上。不接受多人合集、個人多體裁合集、合譯與重譯作品參評。
4、用少數民族文字創作的作品,以漢語譯本參評。
四、評選標準
堅持思想性與藝術性統一的原則,獲獎作品應有利于倡導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有利于樹立正確的歷史觀、民族觀、國家觀、文化觀,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對反映人民群眾主體地位和新時代現實生活,塑造時代新人形象,表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優秀作品,予以重點關注。兼顧題材、主題、風格的多樣化。注重作品的藝術品質。推動文學創新,鼓勵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富有藝術感染力的作品。
鼓勵關注中國當代文學的理論評論作品。鼓勵追求信、達、雅的翻譯作品。
五、評選機構
1、魯迅文學獎評獎工作在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領導下進行,按獎項分別設立評獎委員會。
2、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聘請作家、理論評論家、編輯家、翻譯家和文學組織工作者擔任魯迅文學獎各獎項評獎委員會委員。委員年齡一般不超過七十歲。
3、魯迅文學獎各獎項評獎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由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決定。
4、設立魯迅文學獎評獎辦公室,負責評獎的事務性工作。
六、評選程序
1、魯迅文學獎評獎辦公室制訂評獎工作細則,經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批準后實行。
2、魯迅文學獎評獎辦公室發布公告,向中國作家協會各團體會員單位、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及有關報刊社、出版社、網站征集參評作品。
3、申報參評的作品,經評獎辦公室審核后公示。如發現不符合參評條件的,取消其參評資格。
4、各評獎委員會委員閱讀本獎項的參評作品。
5、各評獎委員會分別舉行會議。在認真討論的基礎上,經逐輪投票,產生不超過十篇(部)提名作品。
6、提名作品公示,廣泛聽取社會意見。
7、各評獎委員會經充分討論,投票以不少于三分之二票數產生獲獎作品。
8、各評獎委員會實行實名投票。產生提名作品和獲獎作品的投票由國家法定公證處公證。
9、評選結果經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審定后統一發布,舉行頒獎活動,宣布授獎詞,向獲獎者頒發證書、獎牌和獎金。向獲獎作品的責任編輯頒發證書。
七、評獎紀律
1、杜絕行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和人情請托等不正之風。評獎委員會及評獎辦公室成員,不得有任何可能影響評選結果的不正當行為。如發現此種行為,有關人員的工作資格和有關作品的參評資格均予取消。
2、參評者及其親屬、參評作品的責任編輯及其親屬等直接關系人,不得擔任各評獎委員會委員和評獎辦公室工作人員;參評作品發表和出版單位的負責人、參評作品的特約編輯、參評作品所在叢書的主編,不得擔任該作品參評獎項的評獎委員會委員。
3、設立紀律監察組,監督評獎工作。
八、附則
本條例由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制訂、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