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筆會中心
中國筆會中心領導成員名單
會 長:丹增
常務副會長:張健(法定代表人)
副會長:葉辛、葉梅、李存葆、何建明、張平、張抗抗、張勝友、阿來、陳忠實、陳建功、蘇童、莫言、賈平凹、高洪波、廖奔、譚談
秘書長:劉憲平
中國筆會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筆會中心是我國各民族作家自愿結會的群眾性文學團體。
第二條 本會致力于開展中外文學交流,向國外介紹我國文學創作情況,為繁榮我國文學事業、發展世界文學事業、增進中國與各國作家間的了解、友誼和團結,為維護人類正義和世界和平而努力。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主要工作是:保持與國際筆會之間的日常聯系;向國際筆會及各國筆會介紹我國文學發展情況,并向其推介我國優秀文學作品;組織與各國筆會間的文學交流。
第五條 本會是中國作家協會主管的群眾團體,接受中國作家協會及國家民政部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接納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本人自愿申請;
(三)在文學創作、評論、編輯、翻譯、研究工作中有一定成就。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由會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形象和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需要除名的,應召開會長辦公會議討論并表決。到會人數不得少于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超過應到人數三分之二表決同意,方可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自愿退會,需向本會遞交書面申請。本會收到之日即視為退會。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產生和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會長辦公會議動議并提出。會長辦公會議到會人數不得少于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應到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為通過,并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和社團管理機關批準。
第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議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本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
第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議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六)領導本會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道德品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擔任。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政府資助;
(二) 捐贈;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及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條 修改本會章程,須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 章程修改后,須在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方能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須由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英文拼寫為 China PEN Center。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址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