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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作家協會主管

      關于修改《中國作家協會章程》的說明

      來源:文藝報  | 白庚勝  2016年12月09日08:30

      各位代表:

      按照會議安排,由我就《中國作家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的修改工作作如下說明。

      一、《章程》修改的必要性

      現行的《章程》從2011年11月中國作家協會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修改通過,至今已經五年。五年來的實踐證明,現行《章程》總體上適應指導中國作協工作的要求,對繁榮社會主義文學事業起到了積極作用。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文藝工作,習近平總書記2014年10月親自主持召開文藝工作座談會并發表重要講話,《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群團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關于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于2015年印發,對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學事業、做好新形勢下作協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為適應我國文學事業發展面臨的新形勢、新機遇、新任務和新要求,更好地發揮中國作協的作用,對《章程》進行適當修改十分必要,具有重要意義。

      二、《章程》修改的基本情況

      中國作協啟動第九次作代會籌備工作后,高度重視《章程》修改工作,成立章程修改小組,深入研究現行《章程》和有關中央文件,多次召開討論會議、查閱資料,并廣泛征求部分省級作協及行業作協負責人、中國作協八屆主席團成員等的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經過反復研究修改,并報送中宣部同意后,形成了目前的《〈中國作家協會章程(修正案)〉(草案)》。

      本次《章程》修改遵循三項原則:一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貫徹《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群團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關于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等文件精神。二是總結實踐經驗,充分反映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在文藝工作座談會發表重要講話以來我國文學事業新的發展,體現中央對中國作協深化改革的要求。三是保持《章程》的總體穩定,只修改那些必須改的,不成熟的不改,可改可不改的原則上不改。通過修改,使《章程》既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又體現時代性和前瞻性;既保持權威性和指導性,又體現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與現行《章程》相比,本次修改在總體框架上沒有變動,共修改42處內容。其中,新增14處,刪除13處,調整和改寫15處,主要是根據我國文學事業新發展及黨中央對作協工作新要求,結合有關文件精神,對《章程》中的一些表述和提法進行調整、補充和規范。

      三、《章程》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總則部分的主要修改

      1、根據《中共中央關于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中提出的“文藝工作的指導思想和方針原則”,在第二條中增加了“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并改寫本條后半部分為“緊緊依靠廣大作家和文學工作者,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努力推出更多無愧于民族、無愧于時代的優秀作品,不斷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為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強大的價值引導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動力?!?/p>

      2、將第四條中的作協職能修改為“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并增加一句“把協會真正辦成廣大作家和文學工作者之家”。

      3、將第五條修改為“中國作家協會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群團發展道路,堅持黨對作協工作的統一領導,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與時俱進,改革創新,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和群眾性”,以體現中央群團工作意見的新要求。

      (二)任務部分的主要修改

      1、在第六條中增加“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增強文化自信、文化自覺和文化擔當”內容。

      2、在第七條中增加“尊重和遵循文學創作規律”、“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加強文學公共服務,開展文學普及工作”內容,以體現中央對文藝工作及中國作協深化改革的要求。

      3、調整第八條與第九條的順序,在修改后的第八條(原第九條)中增加“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將“三貼近”原則改為“引導廣大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增加“弘揚中國精神、傳播中國價值、凝聚中國力量”,刪除“為建設和諧文化、鞏固社會和諧的思想道德基礎作出貢獻”。

      4、在第十條中增加“廣泛團結聯系新的文學群體”,以體現中央對中國作協深化改革的要求。

      (三)組織部分的主要修改

      1、簡化第二十八條中對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產生方式的表述,將“個人代表”和“團體會員代表”統稱為“代表”,并將代表產生方式合并表述為“選舉或推舉產生”。

      2、在第三十條中,明確“全國委員會由個人委員和團體委員組成”,分開表述二者的產生程序,并將團體委員的變更與增補程序簡稱為“由團體會員推舉人選”。

      (四)其他主要修改

      1、將第三條中“按照自身特點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改為“依照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

      2、刪除第九條(原第八條)中的“開展健康、科學的文學評論”一句。

      3、簡化第十三條,將“海外同胞中的作家”改為“海外華文作家”。

      4、刪除第十七條中的“從事作家的福利事業”一句。

      5、簡化并修改第十八條為“做好所主管文學社團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

      6、在“附則”中修改中國作協英文譯名表述,刪除英文縮寫,并對中國作協會徽作出明確規定。

      此外,還對《章程》個別文字及標點符號作了修改規范。

      現將《〈中國作家協會章程(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說明提請各位代表審議。

      附錄:

      中國作家協會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