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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作家協會主管

      中國作家協會章程
      (中國作家協會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21年12月16日通過)

      來源:中國作家網 |   2021年12月23日15:3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作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各民族作家自愿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作家、文學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繁榮文學事業、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二條 中國作家協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藝工作的重要論述,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引導廣大作家和文學工作者緊密團結在黨的周圍,自覺承擔起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緊緊依靠廣大作家和文學工作者,努力創作更多無愧于時代、無愧于人民、無愧于民族的優秀作品,推動文學事業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強人民精神力量,為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斗。

      第三條 中國作家協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依照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

      第四條 中國作家協會貫徹全心全意為作家和文學工作者服務的宗旨,履行政治引領、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推動創作的職能,建設廣大作家和文學工作者之家。

      第五條 中國作家協會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群團發展道路,堅持黨對作協工作的全面領導,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與時俱進,改革創新,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和群眾性。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組織作家和文學工作者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文化自信、文化自覺和文化擔當,不斷提高文學隊伍的思想道德修養、科學文化素養、文學藝術學養。

      第七條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引導廣大作家牢記“國之大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記錄新時代、抒寫新時代、謳歌新時代,反映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把人民作為文學表現的主體,把人民作為文學審美的鑒賞家和評判者,為人民抒寫、為人民抒情、為人民抒懷。

      第八條 樹立精品意識,實施精品戰略,尊重和遵循文學創作規律,提倡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推動多種藝術風格、流派的充分發展。實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借鑒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鼓勵探索和創新。不斷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弘揚中國精神、傳播中國價值、凝聚中國力量。

      第九條 加強文學理論建設和文學評論工作,提倡和鼓勵不同學術觀點和學派的自由討論,樹立和發揚真誠友善、客觀公正的文學批評風氣,建強主流評論陣地,營造健康評論生態,發揮引導創作、多出精品、提高審美、引領風尚的作用。

      第十條 組織全國性文學評獎活動,對優秀創作成果和文學人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努力辦好本會所屬報紙、期刊、出版社和網站等文學傳媒,促進媒體融合發展,堅持思想精深、藝術精湛、制作精良,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增強文學傳播力和影響力。

      第十二條 培養造就高水平文學人才,開展文學教育和培訓,發現和扶持文學創作、評論、編輯、翻譯等新生力量,為青年文學人才成長創造更好環境、條件,廣泛團結聯系新的文學群體和基層作家,為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學事業提供堅實人才支撐。

      第十三條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大力培養少數民族作家,尊重少數民族文學傳統和特色,尊重少數民族作家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創作與翻譯,加強各民族之間的文學交流,促進少數民族文學繁榮與發展。

      第十四條 促進作家和文學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建設,加強行業自律,倡導德藝雙馨,建設有信仰、有情懷、有擔當的作家隊伍。

      第十五條 加強文學公共服務,面向基層、面向社會、延伸手臂、擴大覆蓋,開展文學推廣和普及,推進文學志愿服務,促進全民閱讀,夯實文學事業和作協工作的社會基礎。

      第十六條 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祖國統一,增進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作家以及海外華文作家的聯系、交流。

      第十七條 推進中外文學交流,積極開展國際文學活動,增進同各國作家的友誼,促進中國文學走出去,講好中國故事,傳播好中國聲音,增強中華文化影響力、感召力、親和力。

      第十八條 依據憲法和法律法規,加強協會管理,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會員從事正當文學活動的自由。

      第十九條 加強對團體會員和基層作協組織的指導支持,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促進各地各行業作協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條 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系,與黨和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為會員從事創作、評論和其他文學活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氛圍,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積極幫助解決會員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的困難。

      第二十一條 做好對主管文學社團的業務指導和行業管理,加強黨的建設,發揮社團特色,促進文學社團健康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二十二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三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發表或出版過具有一定水平文學創作、理論評論、翻譯作品,或從事文學編輯、教學、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的中國公民,可申請入會。

      個人申請入會,由團體會員推薦,或兩名個人會員介紹并征求申請人所在地區或系統團體會員的意見,經專家評議,由本會書記處審議批準入會。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作家、文學工作者申請入會,由兩名個人會員介紹,經專家評議,本會書記處審議批準入會。

      第二十四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并有一定數量個人會員和健全辦事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作家協會和全國性行業作家協會等,向本會提出申請,經主席團審議批準,即為團體會員。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委托工作、繳納會費的義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有享用本會福利設施等權利。

      第二十六條 團體會員接受本會委托,負責代為聯系本會在該地或該系統的個人會員。

      第二十七條 會員著作權及相關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本會予以保護。本會有責任提供法律咨詢、糾紛協調等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要求退會時,由本會書記處確認,終止其會籍。

      第二十九條 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違背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公序良俗,或違紀違法,由本會書記處視情節輕重,決定予以批評教育、暫停會籍或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

      第三十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中國作家協會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由團體會員組織所在地或系統所屬會員民主協商,選舉或推舉產生。

      全國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和批準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國作家協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全國委員會;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全國委員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三十一條 全國委員會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中各團體委員由團體會員從其主要負責人中民主協商推舉產生,報請全國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委員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三、批準全國委員會委員的變更和增補;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全國委員會團體委員的變更和增補,由團體會員推舉人選,報請主席團審議通過。

      全國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團召集,必要時由主席團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三十二條 全國委員會選舉主席一名,副主席、主席團委員各若干名,組成主席團。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每年舉行一至二次。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負責執行全國代表大會和全國委員會的決議。

      第三十三條 主席團推舉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負責處理本會日常工作,并根據需要及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和若干由相關作家、評論家等組成的專門委員會。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會員會費;

      三、社會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鼓勵和爭取多方吸納社會資金,為繁榮社會主義文學事業服務。

      第三十五條 中國作家協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中國作家協會所屬企業、事業的資產隸屬關系不得任意改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中國作家協會的英文全稱為“China Writers Association”。

      中國作家協會會徽圖案內容為:以標點符號逗號為構圖主體,形如朝陽,象征著蓬勃向上、繁榮發展的文學事業。

      中國作家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中國作家協會全國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中國作家協會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