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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作家協會主管

      西藏作家協會簡介

      來源:中國作家網 |   2020年02月10日06:23

      西藏作協基本情況

      西藏作家協會成立于1981年10月,系中國作家協會團體會員。西藏作家協會成立時定名為“中國作家協會、中國民間文藝研究會西藏分會”。1982年10月更名為“中國作家協會西藏分會”。1987年10月再次更名為“西藏作家協會”。

      西藏作家協會自成立以來,召開過六次代表大會。先后發展了近400多名本會會員和60多名中國作家協會會員,由于西藏干部的工作調動、輪換、離退休回內地等各種因素,本會現有會員179人,藏族和其它少數民族作家103人,占會員人數的57%;中國作家協會會員49人,占會員人數的27%;女性會員46人,占會員人數的25%;西藏作協會員藏文創作作家49人,作協會員平均年齡41.5;西藏作協主席團成員13人,平均年齡51.3歲。總體來說,這是一支以藏族作家為主體的、年輕的作家隊伍。

      目前西藏作協在中國作家協會中擔任主席團委員1名,全委會委員2名。

      西藏作協第六屆主席團名單

      主   席:吉米平階

      常務副主席:次仁羅布

      副 主 席:王君軍、扎西班典、旦巴亞爾杰、尼瑪潘多(女)、李宏偉、多吉卓嘎(羽芊)(女)、陳人杰、迷瑪卓瑪(秘書長、女)、敖超、朗頓·羅布次仁(副秘書長)、嘉措

      西藏作家協會章程
      (修改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西藏作家協會”,簡稱“西藏作協”,英文全稱:Tibetan Write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是TWA。

      第二條 西藏作家協會是由西藏區內文學工作者和熱心西藏文學事業發展的區外知名作家自愿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文學界的橋梁和紐帶,是繁榮西藏文學事業、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和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西藏的重要力量。

      西藏作家協會是中國作家協會和西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西藏作家協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愛國、為民、崇德、尚藝”文藝界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團結組織作家和文學工作者,發展和繁榮西藏文學事業,滿足西藏各族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推進新時代長足發展和長治久安,與全國一道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作貢獻。

      第四條 西藏作家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西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直接領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西藏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群團發展道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與時俱進、改革創新,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和群眾性。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貫徹全心全意為作家服務的宗旨,履行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的職能,把協會建成廣大作家和文學工作者之家。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北京中路85號西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院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作家和文學工作者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藝工作的重要論述,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增強文化自覺和文化擔當,不斷提高文學隊伍的思想道德修養、科學文化素養、文學藝術學養。

      (二)堅持文學創作的正確方向,尊重和遵循文學創作規律,樹立精品意識,實施精品戰略;提倡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和各種藝術風格、流派的充分發展。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學習和借鑒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鼓勵探索和創新,不斷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加強文學公共服務,開展文學普及工作,把最好的精神食糧貢獻給人民。

      (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引導廣大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反映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反映人民群眾建設新生活的偉大實踐,弘揚中國精神、傳播中國價值、凝聚中國力量。

      (四)加強文學理論研究和文學評論工作,提倡和鼓勵不同學術觀點和流派的自由討論;開展健康、科學的文學評論,樹立和發揚與人為善、實事求是的文學批評風氣,切實加強對創作思想的引導。

      (五)發現和培養文學創作、評論、編輯、翻譯的新生力量,關心青年文學人才的成長,廣泛團結聯系新的文學群體,發展和壯大社會主義文學隊伍。

      (六)大力培養民族作家,尊重民族文學傳統和特色,尊重民族作家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創作與翻譯,加強各民族之間的文學交流,促進民族文學繁榮與發展。

      (七)鞏固和擴大各民族作家的大團結,增強同國內外作家的聯系、交流,增進友誼,促進文學事業的繁榮與發展。

      (八)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加強協會管理,倡導會員自律,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保障會員從事正當的文學活動的自由。

      (九)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系,并與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為會員從事創作、評論和其他文學活動創造良好的環境氛圍,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興辦作家福利事業,積極幫助會員解決創作、生活、學習等方面的困難。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發表和出版過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學創作、理論評論、翻譯作品,或從事文學編輯、教學、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由本人申請,團體會員推薦或個人會員二人介紹,經本會主席團審議批準,即為個人會員。

      (四)凡贊成本協會章程,有相當數量個人會員的各地市作家協會,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議批準,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主席團討論通過;

      (三)由主席團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的創作成果、著作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本會予以保護,本會有責任提供法律咨詢、協調糾紛等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接受本協會委托的工作,完成本協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開展符合本協會章程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要求退會時,由本協會主席團確認后終止其會籍。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主席團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西藏作家協會全區會員代表大會。全區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全區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團召集,必要時由主席團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負責執行全區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主席團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常務副主席召集,每年舉行一至二次。主席團每年定期向文聯黨組、主席團報告年度工作,主席團以及推舉的秘書長負責處理本協會日常工作。主席團根據需要以及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和由作家、評論家等組成的若干專門委員會。必要時,本協會可經批準設立名譽職務,擔任名譽職務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主席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接受中國作家協會的工作指導和西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直接領導。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協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會員會費;

      (三)社會資助;

      (四)捐贈;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無獨立財務賬號。由西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根據財務制度管理財務并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西藏自治區文聯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財政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主席團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30日西藏作家協會第六次全區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