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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作家協會主管

      中國少數民族作家學會
      來源:中國作家網 |   2021年06月01日13:18

      中國少數民族作家學會領導成員名單

      會 長:扎西達娃

      常務副會長 :李霄明

      副會長:陳川、石一寧、景宜、魯若迪基、官布扎布、葉爾克西?庫爾班拜克、倮伍拉且、金仁順、馬金蓮

      秘書長:尹漢胤(法定代表人)

      中國少數民族作家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少數民族作家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 Minority Writers’ Society。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文學工作的少數民族作家,包括非少數民族出身的當代少數民族文學學者、翻譯家等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緊緊依靠廣大作家和文學工作者,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為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努力推出更多無愧于民族、無愧于時代的優秀作品,不斷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作家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少數民族文學隊伍思想道德修養、科學文化素養、文學藝術學養。

      (二)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堅守中華文化立場,立足當代中國現實,結合當今時代條件,發展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學。堅持文學創作以人民為中心,樹立精品意識,實施精品戰略;提倡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推動多種藝術風格、流派的充分發展。

      (三)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學傳統和革命文學傳統,學習和借鑒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鼓勵探索和創新,不斷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倡導講品位、講格調、講責任。

      (四)加強文學理論建設和文學評論工作,開展健康、科學的文學批評,發揚學術民主,藝術民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加強陣地建設。

      (五)鼓勵和幫助少數民族作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進行無愧于時代的文藝創造。堅持思想精深、藝術精湛、制作精良相統一,加強現實題材創作,不斷推出謳歌黨、謳歌祖國、謳歌人民、謳歌英雄的精品力作。

      (六)發現和培養少數民族文學創作、評論、翻譯的新生力量,關心青年作家的成長,發展和壯大少數民族作家隊伍。

      (七)尊重少數民族文學的傳統和特色以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創作,加強各民族之間的文學交流,促進各少數民族文學的繁榮與發展。

      (八)推進中外文學交流,參加國際文學活動,增進同世界各國不同民族作家的友誼,維護世界和平,促進社會進步。

      (九)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維護會員的民主權利和正當的經濟權益,保障會員從事正當的文學活動的自由。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發表或出版過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學創作、理論研究、翻譯作品者,或從事少數民族文學的編輯、教學、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者。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申請入會;

      (二)經2名以上本團體會員推薦、簽字;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理事會閉會期間,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本學會會員的創作成果、著作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本團體予以保護,本團體有責任提供法律咨詢、協調糾紛等服務,直到接受委托代理訴訟,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0年9月9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