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規范編寫出版教科書使用已發表作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已發表作品編寫出版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教科書的行為。本辦法所稱教科書不包括教學參考書和教學輔導材料。
本辦法所稱九年制義務教育教科書和國家教育規劃教科書,是指為實施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保證基本的教學標準,或者為達到國家對某一領域、某一方面教育教學的要求,根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課程方案、專業教學指導方案而編寫出版的教科書。
第三條 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作品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是指九年制義務教育教科書中使用的單篇不超過2000字的文字作品,或者國家教育規劃(不含九年制義務教育)教科書中使用的單篇不超過3000字的文字作品。
短小的音樂作品,是指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教科書中使用的單篇不超過5頁面或時長不超過5分鐘的單聲部音樂作品,或者乘以相應倍數的多聲部音樂作品。
第四條 教科書匯編者支付報酬的標準如下:
(一)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計算;
(二)音樂作品:每首300元;
(三)美術作品、攝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
(四)在與音樂教科書配套的錄音制品教科書中使用的已有錄音制品:每首50元。
支付報酬的字數按實有正文計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數乘以全部實有的行數計算。占行題目或者末尾排印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計算。
詩詞每十行按一千字計算;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計算。
非漢字的文字作品,按照相同版面同等字號漢字數付酬標準的80%計酬。
第五條 使用改編作品編寫出版教科書,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確定報酬后,由改編作品的作者和原作品的作者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應當等額分配。
使用的作品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作者的,應當等額分配該作品的報酬,作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教科書出版發行存續期間,教科書匯編者應當按照本辦法每年向著作權人支付一次報酬。
報酬自教科書出版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
教科書匯編者未按照前款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應當在每學期開學第一個月內將其應當支付的報酬連同郵資以及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交給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教科書匯編者支付的報酬到賬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及時按相關規定向著作權人轉付,并及時在其網站上公告教科書匯編者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轉報酬,應當編制報酬收轉記錄。
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包括使用作品的名稱、作者(包括原作者和改編者)姓名、作品字數、出版時間等。
第七條 教科書出版后,著作權人要求教科書匯編者提供樣書的,教科書匯編者應當向著作權人提供。
教科書匯編者按照本辦法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報酬的,可以將樣書交給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由其轉交給著作權人。
轉交樣書產生的費用由教科書匯編者承擔。
第八條 教科書匯編者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將相應報酬轉交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后,對著作權人不再承擔支付報酬的義務。
第九條 教科書匯編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報酬的,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十條 教科書匯編者向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適用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