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例如把一部小說改編成電影劇本并轉讓或許可某些影視制作公司使用,或將自己的幾篇文章改寫為一篇文章,這類根據已有作品經過再創作而產生的作品,叫演繹作品。演繹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礎上經過創造性勞動而派生出來的作品。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都屬于演繹作品。
演繹作品的著作權由演繹作品作者享有。但是,如果被演繹的作品,即原作品,仍受《著作權法》保護,演繹作品作者就必須事先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同意,并支付報酬,否則,即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同時,演繹作品必須標明從何作品演繹而來,還要標明原作作者的名稱,不得侵犯原作的其他人身權。如果第三人需要使用改編、整理、注釋、翻譯過的作品,必須得到原作品著作權人和改編、整理、注釋、翻譯作品著作權人的雙重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