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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小知識:8.著作權“合理使用”的適用情形

      http://www.fxjt168.com 2015年03月17日10:51 來源:中國作家網權保辦

        所謂“合理使用”是指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經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的“合理使用”的主體、使用方式、適用范圍均有嚴格限制,只有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條件,才能構成“合理使用”。

        常見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有: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比如將電視臺播放的節目錄下來供自己欣賞。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比如撰寫論文時參考引用他人作品。這里要說明的是,引用必須“適當”。“適當”不僅指在量和比例上是適當的,而且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者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一旦引用“過當”,可能構成抄襲,引發侵權糾紛。

        3.“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這里要注意的是“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和“不得出版發行”,也就是指教學或科研人員內部的翻譯或少量復制行為。

        4.“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比如教育部考試中心出的高考試卷中選用甲作家作品作為閱讀理解試題。但是如果乙出版社又將該高考試題匯編出書,乙出版社的出書行為則不屬于“合理使用”,乙出版社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在征得甲作家許可之后再出書,并向甲作家支付報酬。

        5.“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比如“愛的奉獻”2008抗震救災大型募捐晚會就屬于免費表演。這里的所說的免費表演是指非營利性的表演,既向觀眾“免費”(即不收費),也向表演者“免費”(即不付酬)。只有兩種“免費”同時具備,才屬于合理使用。

        6.“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這種情形下要注意復制的目的。如果圖書館等復制作品目的是為借閱、出租或出售,則不構成合理使用。

        7.“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這種情形下要注意是“室外公共場所”,如果是室內展覽,則不能適用“合理使用”。

        8.“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這里要注意是“時事新聞”,其他類型的新聞不能“合理使用”。

        9.“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應當注意的是:被引用作品的性質是“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還應當尊重作者的選擇,作者聲明不許使用的,仍不能合理使用。

        10.“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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