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認定剽竊、抄襲上需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有的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了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是否算抄襲?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這屬于法定的“合理使用”,不能算抄襲。這里的關鍵是對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只能適當引用,如果自己的作品基本或大部分是從他人的作品中拿來的,就算抄襲。二是有些作品雷同,能否說后者是抄襲前者的?這涉及到著作權法的獨創性的問題。在著作權法中,只要作品是作者自己創作的,就具有獨創性,且不排斥他人再創作相同的作品。因此,對雷同作品要具體分析,雷同不一定是抄襲。至于有些人將別人的作品稍加改頭換面,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這種雷同就是抄襲。
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剽竊、抄襲的具體標準有四點:
1.看作品出版時間的前與后。
2.看作品是否有獨創性。
3.看剽竊、抄襲的客觀條件是否具備,如:有無接觸別人的作品的可能。
4.看作品特征對比(如:人物、主要情節、主題思想、細節等)是否相同。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認定作品是否構成剽竊、抄襲,應由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并作出相關判決。對于某些情節復雜的涉嫌剽竊、抄襲的案件審理時,可由人民法院委托有關的鑒定機構(比如: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鑒定委員會)進行司法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