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及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在著作權受到侵害時,作家可以采取以下幾種途徑解決:
第一,協商。當事人協商和解,可以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第二,調解。指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的協助下自愿協商解決糾紛。調解人的范圍十分廣泛,雙方可以選擇著作權行政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等雙方信任的機關或個人來主持調解。調解不是解決著作權糾紛的必經途徑,當事人不愿意,達不成調解協議或調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申請行政管理。作家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即國家版權局或地方版權局)申請保護,我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依其申請或者依職權給與侵權人相應的行政處罰。對那些嚴重侵犯著作權并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作家也可以向有關部門報案或者控告,由有關機關提起公訴,作家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四,仲裁。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根據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之間有效的仲裁協議能夠排除法院管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著作權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會受理。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由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當事人雙方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并依據該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訴訟。發生著作權糾紛后,如果雙方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不愿意調解或者調解后反悔的;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雖經仲裁裁決,但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以上諸種情況,當事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是解決著作權糾紛的終極途徑,且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