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權限:作家給出版社的權利種類要明確。在簽訂紙質圖書出版合同時,要明確所授予的權利僅為紙質圖書出版權,不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以電子圖書、數字光盤、網絡傳播等形式使用作品)、影視改編權、錄音錄像權、播放權等其他權利。現在很多出版社在簽約一個作家時,不只簽一個紙質出版權,還包括數字出版權、影視改編權。作家在簽約時一定要看清合同,不要在一份合同中將好幾種權利一攬子簽出去,最好能一種權利單簽一份合同,一部作品單簽一份合同,不要把過去的、現在的及將來的所有作品一攬子簽出去。
2.合同中應明確是否授予作品的專有使用權。通常出版社希望自己獨家出版作家的作品,因而與作家簽訂專有出版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有效期內作家不能再將該作品授權給第三方出版。如果作家需要簽訂非專有出版合同,必須在合同中明確,通過授權的微小區別來變通,比如將同一部作品的簡裝本、精裝本的權利授予不同的出版社,或者將多部作品以文集、選集、合集或系列等不同出版形式授予不同的出版社。如果作家簽訂的是數字出版合同,則建議簽訂非專有使用權合同。
3.使用期限:建議圖書出版合同的專有使用年限一般不超過五年,合同到期后作家可根據合作情況選擇續簽或更換出版社。與書商簽訂的合同可以更短一些,最多三年。
4.使用地域范圍:應注意作品使用地域范圍是僅限大陸地區,還是包括港澳臺地區,或是全球范圍內,并注明使用繁體還是簡體文字出版。
5.出版作品的選集、文集、合集,需在合同中特別約定,如無約定的話,應在合同中明確“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出版包含上述作品的選集、文集或者許可第三方出版包含上述作品的選集、文集的,須另行取得甲方書面授權”。
6.慎重選擇出版單位,盡量不與個人或書商簽訂出版合同。如果要選擇中介進行代理出書的話,盡量選擇規模大、有資質、信譽好的文化公司。簽訂圖書出版代理合同最好明確約定具體的出版社名稱,如果簽訂合同時未能確定出版社,也一定要在合同中約定出版單位必須為國家正規出版社,具備ISBN標準書號,同時約定乙方如使用假書號出版要承擔的賠償責任。與書商簽訂出版合同,還要采取著作權登記、保存作品發表的證據等措施防備書商剽竊自己書稿的內容,并在合同中加上一條“乙方已認可甲方提供的本合同約定出版的作品符合圖書出版水平要求,乙方今后不得以書稿未達到出版水平為由拒絕履行代理出版的義務”。
7.違約責任條款不能少:無論是圖書出版合同還是圖書代理出版合同,都應在合同中約定,出版單位不能按時出版作品或取消出版作品以及不能按時支付稿酬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8. 作者筆名的保護:很多作家的作品是用筆名發表的,很多作家的筆名已經廣為人知,因此,筆名也已經成為作家權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筆名可以作為權利的一部分進行轉讓,有時,僅僅是筆名就可以帶來收益,因此,筆名的保護也是作家需要注意的。目前,我國立法體系中沒有對筆名的專門保護,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建議作家不要隨意更換筆名,在簽訂合同時把本命和筆名都要標示清楚,在進行著作權登記時也一定要清楚表明筆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