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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版權局頒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中第九條規定:“使用者未與著作權人簽訂書面合同,或者簽訂了書面合同但未約定付酬方式和標準,與著作權人發生爭議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付酬標準的上限分別計算報酬,以較高者向著作權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報酬。”例如:出版圖書出版原創基本稿酬標準為80-300元/千字。即按上限300元/千字付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