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媒體及其對著作權保護的挑戰
(一)新媒體的概念及特點
新媒體是以數字技術為傳播方式,以個性化信息為傳播內容,以多向互動為傳播模式的傳播媒介,涵蓋了以網絡媒體為代表的一系列數字媒體,包括互聯網、手機短信、網絡電視、移動電視、博客、BBS聊天等各種媒體。新媒體的特點包括:信息傳播的即時性與廣泛性;信息平臺的數字性與多樣性;信息交流的自由性與持續性;信息受眾的平等性與互動性。
(二)新媒體對著作權的保護提出挑戰
1.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首先是法定許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他人可以未經許可使用作品,但是要付酬。國務院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作了一些列舉。比如,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表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作品;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的公眾免費提供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一些相關作品。再說合理使用,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他人可以不經許可少量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且不用付酬,但在使用時必須注明出處。比如,為了對一篇作品進行評論,可以引用一部分,又如,為了執行公務的需要,立法、執法、行政和司法可以少量的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等等。
2.作品形式的變化的影響。新媒體的出現,作品形式發生了根本變化,主要表現在傳播成本非常低,著作權的控制成本非常高,作者難以控制一部作品在網絡上的傳播,隨之而來就是著作權保護難度加大。你都找不到是誰在傳播你的作品,或者說你剛找到一個傳播者,但作品已經在整個網絡中傳開了。新媒體技術打破了內容創作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分離,消費者也可以成為創作者。這就帶來一些問題,比如,放到網絡上的作品、信息到底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作為網絡服務商,提供平臺服務,允許網民上傳相應信息,到底是作者自愿上傳還是別人未經許可上傳的,很難判斷。
3.傳播方式與侵權認定。首先是事實認定。比如,網絡上傳播作品的作者是誰。另外,侵權行為隨時發生變化。今天發現的一個侵權行為,如果不及時把它固定下來,很可能第二天就消失了。這就涉及到證據固定問題。網絡技術導致網絡技術服務商(搜索、鏈接、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等)與網絡內容提供商的界限不清。隨著商業模式的改變,如何判斷內容提供商與技術服務提供商之間的關系?怎么區分他們的作用?比如,我們現在告百度、告蘋果,百度和蘋果都說只是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上面的信息都是網民上傳的。但事實如何,要經過審理才能搞清楚。如果只是提供一個平臺讓網民上傳信息,當這個信息是侵權的情況下,該平臺應該承擔什么責任。實踐中就出現了“技術中立”原則,即提供技術的人是中立的。
4.法律責任。當認為一部作品是侵權的時候,怎么去清除它?如果是網絡平臺,可以要求平臺把侵權作品刪掉,但今天刪掉了,可能明天又被其他網友上傳。那么,如何對待這種反復侵權行為?我們曾經遇到一個案子,原告的作品在網絡上出現,他找了搜狐搜索,輸入作品名稱和原告名字,找到了相關的很多鏈接,然后通知搜狐,搜狐斷開了原告指明的鏈接,但在訴訟中又發現有新的鏈接。搜狐辯稱,搜索引擎是周期性、不斷地對網絡上的信息進行搜索,只要在網絡上有原告作品,這種搜索鏈接就永遠斷不了。原告提出要求,搜狐把自己的姓名和作品名稱設為關鍵詞,把這關鍵詞在搜索中刪去,這樣搜索引擎就再也搜不出其作品的鏈接了。這種方法會帶來新問題,有可能相同名字的人寫了什么作品與原告作品無關、或者有人評論原告作品。如果按照這種關鍵詞搜索刪除的方法,有可能涉及到別人的利益。
二、北京法院的案件審理情況
從目前的案件情況看,涉及新媒體、互聯網的案件非常多。舉個例子,05年北京市三級法院共受理一審著作權案件1126件,其中涉及網絡著作權糾紛的案件僅66件,但09年受理的一審著作權案件3893件,其中涉及網絡的案件達1854件,差不多占50%。這個比例現在越來越高。因此,審理涉及網絡的著作權案件已成為法院工作的重要部分。
三、典型案例介紹
案例一:中華書局訴漢王電子案。中華書局請專家點校“二十四史”及《清史稿》并出版。漢王在其銷售的電子書中存儲了中華書局的點校版的內容。被告辯稱,電子書中的“二十四史”及《清史稿》是花錢向國學公司購買的,注意不到這些內容是侵權的,而且已經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停止了電子書的銷售。最后,法院同意了被告漢王公司的意見,認為漢王確實沒有過錯,而且已經停止銷售電子產品,所以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個案件給我們提出了新問題:電子產品的數據庫很大,不像紙介質的很容易找到作者,如何找到作者獲得授權,如何區分真正的權利人。
案例二:房思玉訴世紀搖籃案。原告是《中國掃黑紀實》的作者,發現被告在世紀搖籃網站上放了自己的作品。被告說,網站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即提供空間讓網民上傳東西,你通知我我就刪除。后來法院判定被告要承擔責任,因為被告不僅是簡單提供信息存儲空間,而是在網民上傳之后又進行了編輯、整理、推薦,應當注意到這部作品有可能是侵權,因而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三:詩歌《見與不見》著作權案。這首詩流傳很廣,大家都以為是倉央嘉措寫的。詩歌的真正作者就起訴了,法院查明這個作者曾經起名“扎西拉姆多多”,是筆名,在自己的博客上是博主,博客上信息的添加者用的名字也是“扎西拉姆多多”,而且他向讀者提供作品查閱網址的也是這個博客的網址。最后,法院綜合以上信息來確認原告就是這個作品的作者。這里要注意,發表作品時用筆名、假名會存在風險,就是在你以真名出現時要證明你的筆名和真名是同一個人。
四、賠償標準問題
(一)基本原則
侵權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原則,又叫完全補償原則。即你損失多少,侵權人就應該給你賠償多少。法律確定了三個計算方法。第一是原告的損失,即損失多少賠多少;第二是被告的非法獲利,推定為被侵權人的損失;第三個是確定法定賠償數額,這是在前兩種方法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按照一個50萬以下的標準來判賠。法定賠償也不能隨便計算,50萬的幅度,實踐中要考慮以下因素:第一,原告可能的損失,或者被告可能的獲利;第二,作品的類型,作者曾經的許可使用費,作品的知名度及市場價值、作者的知名度;還有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是一般的過失還是故意,以及侵權時間的長短、范圍等等。
(二)文字作品賠償的特點
文字作品賠償使用以下方法:一般來說,如果是紙介質的,我們大多會參考版權局90年代出臺的稿酬標準。根據印數和版稅計算稿酬,在這基礎上乘以兩到五倍確定賠償數額。國家版權局那個標準只能作為一個參考的因素,一般來說都會往高來計算基數。
網絡作品賠償還沒好的計算方法,到底被瀏覽、下載多少次,查不清楚。這個時候,更多是看這個作者以前有沒有許可網站使用這個作品,如果有的話就參照以前的許可使用費。所以,希望作者把這方面的合同保存下來。這幾年,最高法院一直強調要加大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要加大賠償力度,我們在這方面也在不斷探索。
(本文系陳錦川在中國作協第八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座錄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