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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點評:微信公眾號擅自轉載他人作品也會侵權

      ——中山商房網科技公司訴暴風科技公司擅自轉載侵犯著作權案

      http://www.fxjt168.com 2015年03月16日15:39 來源:中國作家網 權保辦

        【案情簡介】

        原告是“中山商房網”微信公眾賬號的所有人,被告是微信公眾賬號“最潮中山”的運營方。2014年1月至3月間,“中山商房網”先后向微信用戶推送了題為《中山誰最高?利和高度將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樓全檔案》、《初八后大幅度降溫陰雨天氣》、《莫笑老餅 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餅》等三篇文章。文章均載明“本文為商房微信搜集資料和撰寫的文章,歡迎讀者分享或轉發到朋友圈。任何公眾號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轉載或抄襲”。微信公眾號“最潮中山”則在2月到3月間推送了《誰是中山第一高樓?中山高樓全檔案!祝全體中山人更上一層樓!與你放眼中山!》、《中山下周大幅降溫最低7度!你爸媽知道嗎?擴散周知!》及《中山四大名餅,你都吃過了嗎?中山人轉走》三篇文章。其中,文一與原告的《中山誰最高?利和高度將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樓全檔案》中相關內容基本相同;文二與原告對應文章的內容基本一致,只是給出提示的表達方式更為幽默、調皮;文三基本上是原文轉載了原告,但注明了“文章來源于《中山客》,由商房網采集”。

        原告認為,其對上述三篇原創作品享有著作權,而被告未經同意擅自轉載、變相抄襲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其著作權,要求被告在其“最潮中山”微信公眾平臺及《中山日報》刊登道歉聲明,并賠償經濟損失1元。

        【審理結果】

        法院認為,原、被告微信公眾號所推送信息的領域、受眾具有高度相似性,被告在未經許可擅自將原告在微信上發表并載明不允許其他微信公眾號轉載的文章改頭換面在微信上推送,該行為已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獲得報酬等著作人身權及財產權,應當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雖然原告未提供其實際損失及被告侵權獲利的相關證據,但原告已為此支出了相應維權費用,故其1元索賠合理有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案例來源:法制晚報—法制網)

        【點評】

        在微信、微博平臺上閱讀、交流,已經成為當今移動互聯網時代最常見的生活方式,每天都有大量的作品在微信公眾號、微博上傳播,不僅普通網友熱衷于在朋友圈和微博里隨時轉發有意思的文章和段子,相當多的自媒體、機構媒體、企業運營的訂閱號和微博也都在每天推送大量未標明出處、未獲版權所有者許可的文字、圖片及視頻內容,甚至有的作品還被改頭換面冒稱原創。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但作者做出禁止性聲明的除外。對于作者去世超過50年的作品,也不涉及作者許可和支付報酬問題。如果微信公眾號、微博轉載的作品非“合理使用”,亦非超過50年保護期的作品,就應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并協商是否支付使用費用。按照現行法律規范,對于微信公眾號、微博未經授權轉載的文章,其中清楚標明了作者及出處的,雖然沒有侵犯其署名權,但仍然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如果不僅沒有標注作者出處,甚至改頭換面冒稱原創的,那么既侵犯了相關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著作權財產權利,也侵犯了相關的署名權等精神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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