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錢鐘書及其夫人楊絳(本名楊季康)、其女錢瑗與李國強系朋友關系,三人曾先后向李國強寄送私人書信共計百余封,上述信件由李國強保存。2012年5月,中貿圣佳公司發布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公開拍賣上述私人信件。
楊絳得知后,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中貿圣佳公司不得在拍賣、預展及宣傳等活動中采用公開發表、展覽、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等方式實施侵害錢鐘書、楊絳、錢瑗涉案書信手稿著作權行為的禁令。此后,楊絳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中貿圣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行為,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以及合理費用5000元。
【審理結果】
北京市市二中院一審判決,中貿圣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書信手稿著作權行為,賠償楊季康10萬元經濟損失;中貿圣佳公司、李國強停止涉案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共同向楊絳支付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中貿圣佳公司、李國強就其涉案侵權行為向楊絳公開賠禮道歉。中貿圣佳公司隨后上訴。
北京市高院經審理認為,中貿圣佳公司作為拍賣人未能舉證證明其履行了《拍賣法》規定的,與委托人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審查了委托人的身份證明,要求委托人提供與著作權、隱私權相關的其他資料等法定義務,對此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法院同時指出,中貿圣佳公司召開研討會、向鑒定專家提供涉案書信,且未與專家就不得對外提供涉案書信等事項進行約定,也未對專家作出此類明示,以及通過其網站轉載媒體相關文章等行為,侵犯了楊絳等人對涉案書信享有的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獲酬權及楊季康等的隱私權。本案中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均無法確定,故原審法院根據涉案書信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中貿圣佳公司的過錯程度及侵權行為的時間、規模、性質、情節等因素酌定10萬元的著作權侵權賠償,并根據中貿圣佳公司、李國強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等因素酌情確定10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尚屬恰當。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點評】
涉案書信均為寫信人獨立創作的表達個人感情及觀點或敘述個人生活及工作事務方面的內容,是以文字、符號等形式表達出來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獨創性要求,構成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錢鐘書、楊絳、錢瑗分別對各自創作的書信作品享有著作權,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涉案相關書信均為寫給李國強的私人書信,內容包含學術討論、生活事務、觀點見解等,均為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屬于隱私范疇,應受我國法律保護。錢鐘書、楊絳、錢瑗各自有權保護自己的隱私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