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作家網>> 作家維權專題 >> 正文

      案例點評:改編劇本也需原著作者授權

      ——畢飛宇訴陳枰侵犯《推拿》著作權案

      http://www.fxjt168.com 2015年03月16日15:33 來源:中國作家網 權保辦

        【案情簡介】

        2008年8月26日,畢飛宇與人民文學出版社簽訂了《推拿》的圖書出版合同,雙方約定在5年合同有效期內,將《推拿》的專有出版權授予人民文學出版社。同年9月,該小說在人民文學出版社出版發行。2009年7月28日,畢飛宇簽訂合同將《推拿》的電視劇改編權提供給馬虹。隨后,馬虹將《推拿》的電視劇改編權、劇本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以及電視劇《推拿》版權的所有商業運作的權益,全部授予了北京禾谷川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接下來,和谷川公司與編劇陳枰簽訂了《文學作品委托改編創作合同》,將馬虹授予的《推拿》的改編及相應權益授予劇作家陳枰。2013年,由陳枰編劇的電視劇《推拿》播出。2013年6月,由西苑出版社發行、作者署名為“陳枰”的同名文字作品《推拿》上架銷售。

        2013年8月,畢飛宇發現王府井書店銷售了由西苑出版社出版的《推拿》,署名陳枰,封面和書脊上注明“優秀電視劇劇作全文本”“根據第八屆茅盾文學獎得主畢飛宇同名長篇小說改編”。由于陳枰版《推拿》屬于畢飛宇同名小說的改編作品,未經畢飛宇授權,不具有出版或許可他人出版的權利。而該書的出版也誤導了消費者,對畢飛宇版《推拿》的銷售造成擠壓,構成不正當競爭。2013年9月3日,人民文學出版社與畢飛宇聯合向北京市東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枰和西苑出版社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請求判令被告陳枰、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陳枰版《推拿》,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20.4萬元,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42萬余元,被告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陳枰版《推拿》。

        被告陳枰、西苑出版社辯稱:陳枰版《推拿》在封面明確標注“優秀電視劇劇作全文本”、“根據第八屆茅盾文學獎得主畢飛宇同名長篇小說改編”,因此陳枰版《推拿》不是小說,而是電視劇劇本,是行使改編權的作品,是具有獨立著作權的全新作品。而人民文學出版社被授權的僅是小說《推拿》的專有出版權,并未被授予改編權。因此,人民文學出版社對于改編的電視劇劇本不享有任何權利,無權就改編權和被告出版的電視劇劇本提出主張。

        【審理結果】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雖然禾谷川公司與陳枰就改編后的《推拿》電視劇劇本進行了權屬劃分,但在權利流轉過程中,被告陳枰和西苑出版社無證據證明陳枰版《推拿》的出版行為取得了原權利人畢飛宇的許可。2014年3月19日,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陳枰、西苑出版社侵犯畢飛宇《推拿》著作權,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5萬元;同時認定兩被告未對人民文學出版社構成侵權。對此判決雙方均提出上訴。2014年9月25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陳枰、西苑出版社侵害了畢飛宇《推拿》一書的改編權,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西苑出版社出版陳枰版《推拿》對人民文學出版社出版的畢飛宇版《推拿》構成不正當競爭。陳枰、西苑出版社賠償畢飛宇損失14萬元,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8萬元及合理費用5000元。對此判決結果,畢飛宇和人民文學出版社均表示滿意。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點評】

        本案對作家授權、編劇改編劇本將起到重要借鑒作用,同時也將推動出版界、影視界提高法律意識、增強行業自律。《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也就是說,在改編前必須取得原作者的改編授權,而且在改編過程中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不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人身權。在此案中,由于畢飛宇在進行授權時,特別禁止了所謂的“電視小說”的發表情形。因此,編劇要想將劇本出版成書,必須征得原作者許可,否則就構成侵權。在現實中,有很多作者進行授權時并不清楚自己擁有哪些權利,很多人會將自己的著作權一攬子授予合作方,直到發現別人拿著自己創作的作品賺得盆滿缽滿,才明白原來著作權可以給自己帶來更多財富。在此案中,畢飛宇的做法值得作家們借鑒,作者在授予不同權利給不同使用者時,要明確劃定不同權利的權利界限。

      網友評論

      留言板 電話:010-65389115 關閉

      專 題

      網上期刊社

      博 客

      網絡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