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與財產權性質不同,因此,它們的保護期也是不一樣的。
《著作權法》第二十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這項規定表明,不僅在作者生前,而且在作者去世以后,法律永遠禁止非作者強行在作品上署名、刪除作者署名、擅自對作品進行修改(包括對作品標題的修改)以及對作品進行有悖作者原意、有損作者聲譽的歪曲和篡改的行為。
《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根據這項規定,在作者生前及其死亡后50年的保護期內,作者的發表權以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中所賦予著作權人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違背著作權人的意愿發表作品;除法律有專門規定的以外,任何人使用作品,都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并向其支付報酬。否則,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著作權保護期屆滿,作品即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均可不經原著作權所有人許可而自由使用該作品。舉例來說,任何人都可以不經許可,對超過保護期的作品進行改編、復制、翻譯等。值得注意的是,對超過保護期的作品進行利用,仍然要注意尊重原作品的署名及原作品的完整,因為在我國著作權法中,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永遠受到保護。擅自改換他人作品的標題,甚至篡改原作者署名,將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