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許可使用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特定的方式有償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行為,并且這種使用應當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各項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法定許可使用包括以下內容:
1.凡是著作權人向報社、雜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沒有約定稿酬的,每千字不得低于50元;
2.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3.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并且除法律規定可以不支付報酬的以外,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5.表演者為制作錄音錄像和廣播、電視節目進行表演而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法定許可使用與合理使用的主要區別在于,后者無須支付報酬,前者須支付報酬。
值得指出,如果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則排除在法定可以使用的范圍之外,即法定許可使用一般受到著作權人聲明的限制。我國《著作權法》對法定許可使用規定了一個前提條件,即作者聲明保留權利者除外。這一點體現為《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因此,作者如果不希望其他報刊社轉登自己的作品,可以在發表時附帶不得轉載的聲明。此外,在使用作品時,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著作權法定許可使用制度有以下三個特點:①許可使用的作品必須是已經發表的作品;②使用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③著作權人發表不許使用聲明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