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條款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對方當事人只能全部接受或一概拒絕,不能就個別條款進行商洽的合同。格式條款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制訂時未與對方協商的一種條款。不管是格式合同,還是格式條款,在擬定的過程中,都缺少另一方當事人的參與,所以它缺少訂立合同的基本要素——平等、協商、公平、自愿。這種條款突出的問題是,只體現單方意志,約定顯失公平,因此成為束縛、阻止對方當事人依法維權的障礙之一。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作家遇到出版格式合同時,發現合同中有個別條款對自己不利的,可以在簽訂合同之前和出版社協商,在該合同的最后增加新的條款對前面的個別條款進行修改,或另行簽訂一個補充協議,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