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稿酬,可以由作品的著作權人與作品的使用者雙方約定,通常有三種方式。
第一種是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質量、篇幅、經濟價值等情況計算出報酬,并一次性向作者付清。報紙、期刊只適用這種方式。
第二種是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基本稿酬的計算,是用基本稿酬標準乘以作品字數。根據國家版權局1999年4月頒布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原創作品的基本稿酬標準為每千字30-100元,改編作品每千字10-50元,匯編作品每千字3-10元,翻譯作品每千字20-80元。印數稿酬是按照基本稿酬的百分比計算,一般書籍印數稿酬為基本稿酬的1%。圖書出版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按照國家版權局規定的稿酬標準確定的稿酬,也可以另行約定稿酬標準。
第三種是版稅制。版稅的計算方法是:圖書定價×印數×版稅率。版稅率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原創作品一般為3%-10%,演繹作品一般為1%-7%。圖書出版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按照國家版權局規定的版稅標準確定版稅率,也可以另行約定版稅率。
除以上三種方式外,當事人之間還可以約定支付稿酬的其他方式,如以給付圖書代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