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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版權局頒布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中第十三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出版作品,沒有與著作權人簽訂書面合同,或簽訂了書面合同但沒有約定付酬方式和標準,與著作權人發生爭議的,應按本規定第六條或第九條規定的付酬標準的上限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報酬。”例如:出版圖書出版原創基本稿酬標準為30-100元/千字。即按上限100元/千字付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