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者將作家交付出版的作品丟失、毀損,這是一種侵犯財產權行為,作家因此而遭受財產損失,出版社作為侵權人,應對作家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了相關的民事責任: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與此同時,作家將作品交付出版,出版者與作家之間因此形成了出版合同關系。丟失、毀損作品的行為是一種違反合同行為,違約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約定如果出版中將作家交付出版的作品丟失、毀損,以致出版合同不能履行時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在發生上述損害事實后,作家有權依照我國《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選擇請求法律保護的方式。作家可以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出版者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選擇依照《民法通則》要求出版者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