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一般情況下,作家與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時,將作品的專有使用權許可給出版社,即作品由該出版社獨家出版。出版社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權利稱之為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再出版該作品。如果作者簽訂了專有出版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又將作品授權給第三方出版,第三方對原出版社構成了侵權,而作家本人則構成違約。
特殊情況下,一些作家將作品的非專有使用權許可給出版社,同一部作品版權既賣給了甲出版社,也簽給了乙出版社,今后可能還會給更多的出版社。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知名作家身上。這種將作品的非專有使用權授予多個出版社的方式并不違法,也不違規,只要在合同中約定清楚即可。但作家在許可非專有使用權的時候,需要考慮到今后同一作品不同版本在市場中形成的競爭關系,會不會形成“撞車”影響圖書銷量進而影響作品收入。建議作家不要將作品同時簽給太多的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