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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風港”原則包括兩部分,“通知+刪除” ,對提供存儲空間、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商,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侵權了,可以書面通知該網絡服務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時采取刪除、斷開鏈接等措施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詳細規定和條件可以參看《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第20、21、22、23條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