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護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權,維護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字作品的創作與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只適用以紙介質出版的文字作品。
第三條 除著作權人與出版者另有約定外,出版社、報刊社出版文字作品,應當按本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四條 支付報酬可以選擇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或版稅,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
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數,以千字為單位向作者支付一定報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據圖書的印數,以千冊為單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即印數稿酬)。作品重印時只付印數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
版稅,指出版者以圖書定價×發行數×版稅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
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質量、篇幅、經濟價值等情況計算出報酬,并一次向作者付清。
通過行政手段大量印刷發行的九年義務教育教材,國家規劃教材、法律法規匯編、學習或考試指定用等作品,不適用版稅付酬方式。
報刊刊載作品只適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五條 圖書出版者出版作品,應在出版合同中與著作權人約定支付報酬的方式和標準。
第六條 基本稿酬標準
(一)原創作品:每千字30至100元
(二)演繹作品:
(1)改編:每千字10至50元
(2)匯編:每千字3至10元
(3)翻譯:每千字20至80元
(4)注釋:注釋部分參照原創作品的標準執行。
出版者出版演繹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原作品巳進入公有領域之外,出版者還應取得原作品著作人的授權,并按原創作品基本稿酬標準向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七條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為單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計算。支付報酬的字數按實有正文計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數乘以全部實有的行數計算。末尾排不足一行或占行題目的,按一行計算。
詩詞每10行作一千字計算。每一作品不足10行的按10行計算。
辭書類作品按雙欄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數計算。
非漢字作品,一般情況按相同版面相同字號漢字數付酬標準的80%計酬。
報刊刊載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計算;超過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計算。
第八條 印數稿酬標準和計算方法
每印一千冊,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支付。不足一千冊的,按一千冊計算。原創作品和演繹作品均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九年義務教育教材年累計中數超過10萬冊的,對超過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通過行政手段大量印刷發行的國家規劃教材、法律法規匯編、學習或考試指定用書等作品,年累計超過10萬冊的,對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3%支付。
第九條 版稅標準和計算方法版稅率:
(一)原創作品:3%至10%
(二)演繹作品:1%至7%
出版者出版演繹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原作品巳進入公有領域之外,出版者還應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并按原創作品版稅標準向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十條 一次性付酬標準
一次性付酬標準可參照本規定第六、第七條規定的標準和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權人可以與出版者在合同中約定,在交付作品時由出版者預付總報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作品一經出版,出版者應在六個月內付清全部報酬。作品重印的,應在重印后六個月內付清印數稿酬。
第十二條 采用版稅方式付酬的,著作權人可與出版者在合同中約定,在交付作品時由出版者向著作權人預付最低保底發行數的版稅。作品發行后出版者應于每年年終與著作權人結算一次版稅。首次出版發行數不足千冊的,按千冊支付版稅,但在下次結算版稅時對已經支付版稅部分不再重復支付。
第十三條 圖書出版者出版作品,沒有與著作權人簽書面合同,或簽訂了書面合同但沒有約定付酬方式和標準,與著作權人發生爭議的,應按本規定第六條或第九條規定的付酬標準的上限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報酬。
第十四條 出版社對其出版的作品,經著作權人授權許可他人在境外出版,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版社應將所得全部報酬的60%支付給著作權人。
第十五條 出版者已與著作權人簽訂出版合同,由于非著作權人原因導致作品未能出版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版者應按合同約定使用作品付酬標準的60%向著作權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六條 作者主動向圖書出版社投稿,出版社應在六個月內決定是否采用。滿六個月,既不與作者簽訂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應按第六條規定的同類作品付酬標準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經濟補償,并將書稿退還作者。
第十七條 報刊刊載作品,應在刊載后一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報刊刊載作品,未與著作權人約定付酬標準的,應按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付酬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十八條 報刊轉載、摘編其他報刊已發表的作品,應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標準向著作權 人付酬。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純理論學術性專業報刊,經國家版權局特別批準可適當下調付酬標準。
報刊轉載、摘編其他報刊上已發表的作品,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人地址不明的,應在一個月內將報酬寄送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代為收轉。到期不按規定寄送的,每遲付一月,加付應付報酬5%的滯付費。
第十九條 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基本稿酬標準為可變標準,國家版權局將根據國家公布的物價漲落指數和書價漲落情況,不定期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作者自費出版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出版社、報刊社可根據本規定,視具體情況制定實施本規定的付酬辦法,并報國家版權局備案。少數享受國家財政補貼或情況特殊的出版單位,經國家版權局特別批準,
可適當下調付酬標準。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的有關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同時廢止。